京政办发[199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会谈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的会谈纪要(1992年6月9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下达后,北京市政府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意见;总政干部部对驻京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正常情况下每年随军家属进京的数量。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与总政干部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商谈。双方共同认为,做好军官家属随军安置工作,对于促进部队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一定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控制北京市人口的要求,随军家属的进京安置工作又要有计划地进行。过去双方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工作做得很好,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应该继续坚持。双方商定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今后军官家属随军进京落户,实行总量控制。据预测,正常情况下,每年进京的随军家属约1200户。这和近三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基本吻合。今后每年按1200户掌握。二、对目前积存的符合防军条件、尚未进京的2500户军官家属,从1992年起,在每年正常安排数量的基础上,分三年予以消化。
三、驻京部队军官家属随军进京户数,在总量上由总政干部部统一协调,驻京部队各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归口承办。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按照分工分别办理进京手续,军地双方共同做好安置工作。
四、驻京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随军家属进京的有关材料。北京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进京手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市公安局有权注销其北京户口。
五、驻京各部队在军官调动或退役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原随军进京的配偶及子女随迁离京工作。
对总参五十一研究所军官家属随迁进京的问题,双方共同意见,按国务院国发[1991]41号文件规定,纳入统一计划,由总政干部部统一安排,不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