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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2〕22号
  2. [发布日期] 1992-04-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是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做到令行禁止,共同维护国家规定的严肃性。 二、本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清理工作要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1、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由各主管局直接负责清理整顿。

  2、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着装,由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牵头组织清理。

  3、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自定的着装也要进行清理,具体清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直接负责。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在5月15日前,将填写的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式样附后)报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经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审查、汇总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五、在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期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对不符合着装范围的,要暂停更换服装。要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附: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

  1992年4月20日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着装委字[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很重视,正在按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历次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的具体着装范围及有关规定予以重申(详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执行。凡是附件中未列的部门和行业已经统一着了装的,或者超越附件所列“行业统一着装范围”而统一着了装的,都属于擅自统一着装,均应立即予以纠正;按附件所列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而没有收交的,应视作欠费,要立即收交入库;凡擅自提高统一着装标准的,超过规定的部分,其价款要向着装本人如数收回。

  二、过去已批准颁发的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报告等,凡在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内容的,都不能视为国务院同意统一着装的依据。如据以统一着了装的,应按擅自统一着装处理。今后,各部门在起草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时,一律不准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在此之前所颁发的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凡在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应由起草文件的部门尽快修正。

  三、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不得以种种“理由”为下属部门和行业说情护短,更不得干涉地方清理整顿工作。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作到令行禁止,共同维护国务院规定的严肃性。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统一着装进行清理整顿。经过清理整顿后,按国务院规定保留的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要建章建制,一定要防止清理整顿后再出现扩大统一着装范围的现象。

  五、在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也不再扩大统一着装范围。

  鉴于各地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开展时间不尽一致,工作情况报告的期限可适当予以推迟,限于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本委。附件: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199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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