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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3〕41号
  2. [发布日期] 1993-07-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7月21日关于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市人民政府:

  自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本市市、区、县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初步形成了企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五年来,通过对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仲裁,解决了大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首都的安定团结;及时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对引进外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起了重要作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推动了法制建设,提高了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也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群众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

  当前,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少数企业行政领导对仲裁工作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有的企业领导对劳动法规、政策学习不够,处理职工不按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办事;不少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建立调解委员会,使得大量本来可以在企业解决的劳动争议未能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较窄,与客观要求不适应,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带来一定难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不少职工不知道发生争议向谁投诉,或者错过了申诉时机,造成部分劳动争议无法解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思想还不够解放,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劳动关系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劳动制度改革深入发展,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关系上出现新变化的形势下,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显得尤其重要。现就本市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仲裁工作要立足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加强企业劳动法制建设,依法仲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仲裁工作中,要围绕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素质,既要帮助企业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又要注意在改革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仲裁工作要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下力量抓好争议的预防工作,一旦争议发生,要妥善处理,化解矛盾。

  二、提高各级领导尤其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认识,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对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发展生产至关重要。要下功夫提高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劳动合同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是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各级领导要积极做工作,使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三、认真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各级仲裁部门和工会要继续运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手段,下力量抓好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知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市、区、县要继续举办企业法人代表和劳资干部培训班;各级工会要抓好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健全工作,制定和执行工作制度;企业要依照劳动法规做好同职工签订、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依法行使对职工的处分权;各级劳动仲裁部门要依照有关劳动合同鉴证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按照仲裁办案程序,敢于立案、善于办案、及时结案,尽量不搞案外调解,提高办案质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支持企业依法行使权力,又要纠正其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又要纠正其违纪行为,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为强化仲裁职能,理顺仲裁委员会、仲裁办公室和仲裁庭三者关系,提高仲裁员素质和办案质量,在去年五个区、县进行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的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市区、县都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两个专题开展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调查研究汇报会和全市劳动仲裁理论研讨会。同时做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贯彻落实的准备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落实。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99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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