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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115号
  2. [发布日期] 1985-09-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乡镇企业局《关于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情况和今后加强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115号


门头沟区、房山县人民政府,市劳动局、乡镇企业局、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矿务局:

  市劳动局、乡镇企业局《关于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情况和今后加强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情况和今后加强安全工作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近年来,本市地方煤矿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已由一九八四年初的219个猛增到787个,其中,县办矿2个,乡办矿31个,村办矿187个,群众集资和个人办煤窑567个;从业人员15,000 多人。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原煤产量130万吨,较去年同期的96.7万吨增长了34.4%,预计全年可达300万吨。但由于部分煤窑,尤其是新开煤窑,安全工作薄弱,死亡事故不断发生,今年上半年15 起,死亡17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4倍;百万吨死亡人数达13 人,高于全国小煤矿死亡率。地方煤矿死亡事故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全市近800个地方小煤矿,没有一个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井下新采煤工多是未经培训没有安全知识的农民,其中约半数以上来自福建。河北、河南等地,今年上半年,外地来京的农民采煤工死亡7人。二是少数煤矿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有的个体窑主单纯追逐利润,忽视安全生产。今年上半年,个体小煤窑和集资办的小煤窑死亡8人。三是由于矿井支护质量低劣或空顶作业造成事故。今年上半年,在这类事故中死亡14人。

  为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促进地方煤矿发展,我们于今年六月两次召开小煤窑安全生产会议,对当前本市加强和改进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严格执行办矿审批制度。房山县、门头沟区政府和北京矿务局要组织力量,于今年年底以前,对现有乡镇小煤窑进行一次普查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窑,要停产整顿,限期改进,经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准开采;对符合开采条件,但开采证、营业执照等不齐全的小煤窑,要限期补办手续;对未经审批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窑,要坚决予以封闭;对新申请办矿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开办社队煤矿审批办法》审批。今后,凡没有开采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开办小煤矿。

  二、搞好技术培训,加强小煤窑与国家统配煤矿的协作。房山县、门头沟区煤炭工业公司和北京矿务局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小煤窑从业人员特别是矿长或窑主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和必要的考核,对不合格者,应吊销其开采证和营业执照。要坚持国矿扶植小窑,小窑支持国矿的原则,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国矿与小煤窑之间应加强配合和协作,互相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北京矿务局要在安全培训以及抢险救护等方面继续给小煤窑以支持。

  三、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房山县、门头沟区煤炭工业公司和北京矿务局要严格执行《小煤矿安全规程》和《北京市乡镇煤矿管理办法》,并结合小煤窑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各小煤窑亦应有作业规程。

  四、加强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小煤窑在生产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严肃处理,按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对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物质上提高小煤窑的抗灾能力。各个乡的小煤窑管理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每吨煤提取不低于四元的维简费,用作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各级物资供应部门要尽量设法提供矿用轻轨等钢材和符合质量要求的坑木,以保障小煤窑安全生产。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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