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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7〕47号
  2. [发布日期] 1987-04-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国发〔1986〕96号)和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87年度中央下达我市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16520万公斤,油脂合同定购任务25万公斤。市对各区、县在原合同定购任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下达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6525万公斤,油脂合同定购任务25万公斤(见附表)。粮食定购品种仍为大米、小麦、玉米。具体品种的数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各区、县要统筹安排,逐级落实到乡、村(队)或农户。

二、1987年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不再执行打九折包干的办法。为了保证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市对区、县仍执行包干办法,以区县为单位,必须保证完成。各区、县在落实定购合同时,可以不调减定购任务,也可以在市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机动数,超过市合同定购任务的部分,好处归区县,可按“议转平”的规定由市拨给差价款,或按粮肥、粮油挂钩的标准供给奖售物资。完不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区、县,由区、县买议价粮补足,差价款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充实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

1、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挂钩,每交售50公斤贸易粮,国家供应优质标准化肥3公斤,柴油1.5公斤。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各负其责,落实兑现,做好服务工作。购买挂钩化肥、柴油的票证由各区、县自行印制,严格掌握,由基层粮管所负责对交粮单位和农民发放票证,原则上油、肥随粮走,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定。

2、国家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发放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按照统购价款的20%预付,在农民交粮时如数扣回。主要用于有定购任务的售粮大户和生产单位。

3、从1987年4月1日起,将玉米(中等)的统购价格由现行的每50公斤12.30元,上调到13.04元,合同定购价格(即比例收购价)由现行的每50公斤16.60元,上调到17.60元。

4、从1987年4月1日起,将花生果(中等)的统购价由现行的每50公斤33.50元,上调到38.65元;合同定购价格从“倒四六”比例价每50公斤43.60元调到超购价每50公斤50.25元;花生仁(中等)统购价由现行的每50公斤48.00元,上调到55.38元;合同定购价格从“倒四六”比例价每50公斤62.42元,上调到超购价72.00元。提价后,原来对合同定购花生果的价外补贴,不再执行。

四、中央为了弥补平价粮食收支差额,1987年度下达我市收购“议转平”粮食计划0.75亿公斤(见附表)。这部分粮食已纳入我市本年度购销调拨包干内,各区、县要保证完成。“议转平”的粮食品种除市里确定0.4亿公斤大米外,小麦、玉米品种由区、县自行确定。“议转平”的差价款,市在合同定购价基础上每500克加六分四厘,同区、县包干结算。区、县对农民的收购价格,大米仍执行增购增销办法不变,玉米、小麦议价收购,随行就市。

五、加强市场管理。为了保证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以区、县为单位,在合同定购任务没有完成以前,不得开放粮食市场;对竞相抬价争购,人为造成粮价上涨的,必须坚决制止。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把粮食合同定购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完成,4月底以前要全部落实到交粮单位,以确保合同定购和收购“议转平”粮食计划的实现。

附:1987年度粮油合同定购任务和收购“议转平”粮食计划安排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8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石化总公司《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实行“三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此项工作抓好,组织有关部门保证落实。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得失信于民。

国务院办公厅    

1987年2月24日  

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发〔1986〕96号

文件规定:“1987年中央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每百斤贸易粮拨付优质标准化肥6斤,柴油3斤”。按上述标准,中央拨付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优质平价化肥(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复合肥、氯化钾、硫酸钾)和柴油,必须专项使用,由中央有关部门单列项目,逐级下达。对挂钩化肥、柴油调拨和供应的原则是:肥、油随粮走,票随肥、油走,分期分批定点供应,定期内有效,尽量照顾农时需要。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保证兑现,实行中央和省、地、县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各级粮食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粮肥、粮油挂钩工作,并指定专人办理此项业务(办事人员确定以后,报上一级粮食部门备案)。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挂钩化肥调拨计划以后,必须在十天内将分配计划提交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门,以便及时提报挂钩化肥调拨流向计划,并联合下达。

粮食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规定的粮肥、粮油挂钩标准和票证的发放办法,向交售合同定购粮的农民(生产单位)发放票证,不准克扣、拖欠和截留。

票证的发放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分配的全年挂钩化肥、柴油指标。因合同定购任务调整,需要增发化肥、柴油票证时,应报上级核准,并由上级相应增加化肥、柴油分配指标后,才能增加票证的发放数量。

粮食部门对化肥、柴油票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制度,专立帐目,专人管理,严密手续,防止滥发和盗窃票证。

供销社(商业部门)的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的具体调拨、兑现单位,对挂钩化肥调拨、供应必须从上到下逐级划清责任。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挂钩化肥的分配计划,编制对省(区、市)和一级站专项下达的分季度调拨计划,各一级站应在时间、货源上优先安排,并根据省(区、市)提报的运输流向计划进行调拨。调拨中的问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及时解决。

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下达的挂钩化肥季度调拨计划,及时向一级站报送运输计划。对不能由一级站直接发货到县(市、旗)的,要及时中转。对因报送运输计划或中转不及时而延误挂钩化肥的调拨、供应,省(区、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及时向省(区、市)供销社和商业部农业生产资料局作出报告,并迅速解决。

县(市、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挂钩化肥的到货及下拨情况,要及时向县(市、旗)人民政府汇报。对调拨到本县(市、旗)的挂钩化肥,应及时下拨到有关基层供销合作社,并经常检查基层供销社的兑现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如调拨不及时影响兑现,要向县人民政府、供销社和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作出报告。

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农机供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挂钩化肥、柴油具体兑现的责任者。挂钩化肥票证必须由基层供销社盖章方能生效。对调进的挂钩化肥、柴油,每批均应向区、乡人民政府汇报,并向农民公布化肥、柴油到货情况,按县(市、旗)规定办法兑现。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对回收的挂钩化肥、柴油票证,应及时注销作废,并返回发票单位。

建立临时挂钩化肥调拨、兑现统计表报,上报单位、时间、程序按农资商品流转统计月报表的规定执行。

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挂钩柴油专项计划,负责编制粮油挂钩柴油季度调拨计划,并在总资源中列出专项,优先发运,保证兑现。哪一级出现问题,哪一级负责。

县石油公司根据上级下达的挂钩柴油专项指标,负责在发放的挂钩柴油票上盖章,并根据发放的柴油票数量,分期专项下拨柴油,保证兑现。要积极协助县以下经营部门做好向农民的兑现工作。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指导农民把挂钩化肥、柴油用于粮食生产。在充分尊重售粮农民自主权的前提下,持油票者可向有机械的农民或集体农机站、队提供油票,并得到按平价柴油计算成本的机械作业服务。实行统一耕种、分户管理的农业、农机专业队承包的村或村民小组,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征得农民同意后,统一出售合同定购粮食,统一领取油票,统一购买柴油,用于田间粮食生产的机械作业。

铁路、交通部门对挂钩化肥、柴油的调拨运输,在计划与运力上要优先安排。各港口对进口化肥船只的靠港、卸货、发运应予优先照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肥、柴油市场的管理,取缔倒卖挂钩化肥、柴油票证行为,但允许农民之间互相调剂。对伪造票证的不法分子,应依法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粮肥、粮油挂钩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挂钩化肥、柴油票证的印刷形式、发放、兑现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协调、帮助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挂钩化肥、柴油真正兑现给卖粮农民(生产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粮食、化肥、柴油经营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政策。对挂钩化肥、柴油票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开后门、挪用、侵吞。如发生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商业部    

农牧渔业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98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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