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本市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0〕84号),中小学危房的修缮和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据统计,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全市为修缮、改造中小学校舍投资一亿四千九百八十七万元,抢修危房九十四万平方米,使中小学危房面积所占比例,由一九八一年的百分之八点二下降到百分之一点七,全市约有三分之一的中小学校舍得到比较彻底的维修、改造,学校办学条件有了明显好转。但是,由于本市中小学校舍数量大,旧房较多,校舍的修缮、改造任务仍很繁重。
今年六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危房修缮和改造的通知》(中办发〔1986〕22号)中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的修缮、改造工作。要继续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安全普查,对检查出来的危险房屋,必须立即抢修加固,暂时抢修不了的要坚决停用,并负责安排好临时教学用房,以保证师生安全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普查校舍安全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对危险校舍不采取任何措施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三年内将破烂不堪的中小学校舍修好,五年内进一步改善照明、取暖条件”的要求,于一九八六年年底前制定具体规划,报送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并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认真组织规划的实施。
三、各区、县政府要保证逐年增加校舍维修经费,并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从今年起,市财政在三年内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拨款一千万元作为校舍维修经费专项补助,各区、县财政不要有市里的补助而扣留、挪用本区、县的校舍维修经费。物资部门要协助平价供应修缮、改造房屋所需材料。
四、要继续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倡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工、助料,维修改造校舍。
五、市、区(县)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应认真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修缮、改造校舍,要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要教育师生爱护校舍,绿化美化校园,把校舍维护管理好。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