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物价局《关于放开七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决定从九月四日起实行。
自行车等七种工业消费品价格放开,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价格改革的一项内容,为使其顺利实施,除物价部门和有关工、商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细致的安排以外,必须保持良好的外部环境,继续控制市场物价上升幅度,保证全年零售物价指数不突破国家确定的控制计划,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避免群众误解和盲目抢购商品。为此:
一、在放开七种工业消费品的同时,其它尚未放开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不得“搭车”。任何单位都不得趁放开七种商品之机,违反物价政策,任意提价、变相涨价。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二、市物价局会同工、商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地区差率、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在规定的幅度差价率范围内制定价格,并要认真执行预报和备案制度。
三、对放开的七种工业消费品的原材料供应,要继续贯彻“六个优先”的原则,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所需的钢材、铝材、铜材、塑料等,计划内的部分仍按平价供应,供货单位不得乘机提价。
四、各区、县、局都要注意市场动态,并按此通知精神,对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疑虑,教育群众不要抢购商品。
五、物价部门和工、商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为逐步拉开工业消费品的质量差价、地区差价、花色差价,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改革的具体途径,推进价格改革。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放开七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
(86)京价(轻)字第246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计委):
目前,部分工业消费品的质量差价、档次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偏低,不利于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合理化。为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搞活流通,引导消费,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同意的《关于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议情况的报告》精神,决定放开七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现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价格的商品品种
我市决定放开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八十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七种商品的价格。进口的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的价格也同时放开。
二、上述七种商品中本市生产的产品价格管理
1、出厂价格放开,由生产企业根据该产品的生产成本、质量、性能、供销形势等自行确定。
2、为了避免流通环节随意涨价,零售价格上涨过多,市物价局会同工商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幅度差价率(见附表)。工、商双方可在规定的差价率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我市批发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3、为了有利于加强宏观指导,对洗衣机、电冰箱试行涨价预报制度,即企业需要提高价格时,要预先报告市物价局,一周不答复即可自行调整。
4、同时,为了及时了解我市产品价格变动情况,掌握信息,平衡衔接价格,建立放开产品的调后备案制度,即:生产企业在价格变动后必须将产品的成本核算单、订价说明、新产品质量检测证明等详细定价资料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经营单位从外埠采购上述七种商品(包括进口)的价格管理
1、批发单位可以进货地的出厂价或批发价进货,并在我市规定的进、批差率幅度内自行灵活确定本市批发价。但不得以进货地的零售价进货加价批发。远郊区县批发单位从本市批发部门进货的可加1―2%的城乡差价(包括本市生产的产品)。
作价公式为:本市批发价=进货价×(1+进批差率)。
2、零售单位也可以外埠进货地的出厂价或批发价进货,并在我市规定的地区差价、批零差价的幅度内自行灵活确定零售价格。零售单位也不得以进货地的零售价进货,层层加价销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批零兼营单位,批发按批发管理办法执行,零售按零售管理办法执行。
作价公式:
本市零售价=进货价×(1+地区差价率)×(1+批零差价率)。
零售店从本市批发单位购进的外埠产品,只在规定的批零差率幅度内确定零售价格。
3、无论批发和零售单位经营的商品,都要有产品合格证明,及填写详细的进货单据,并按规定负责保修。
四、价格放开后,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产销情况,对企业的定价仍要予以指导和帮助,并应负责组织价格信息的交流。工商企业要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供商品产、销、存情况,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物价检查部门应按以上所规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和差价率幅度检查工商企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乱订价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本通知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四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七种放开商品的幅度差价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