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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4〕17号
  2. [发布日期] 1984-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普及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验收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普及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验收工作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普及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验收工作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颁发的《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普及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验收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普及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1、学龄儿童除盲、聋、哑、傻等丧失学习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者外,应全部按时入普通小学就读。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以全部学龄儿童为基数)。

  2、学龄儿童入学后,除特殊情况经乡政府会同区(县)教育局批准外,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必须坚持受完小学教育。在校学生年退学率在百分之二以下。

  3、学生能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身体状况良好,毕业生参加毕业、升学统一考试,语文、数学两科成绩均及格的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城市地区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农村地区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各年级留级率要在百分之五以下。城镇地区可适当提高要求;山区和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要求。

  5、凡未读满小学修业年限而又有学习能力的十二至十五周岁的校外少年儿童,应由所在地区小学将他们组织起来学习,使其文化水平最低也要达到扫盲标准(即会认二千五百个常用汉字、能进行整数四则运算)。

  二、检查验收普及小学教育的内容:

  要着重检查验收普及质量并总结普及小学教育的经验,以进一步巩固普及成果,扩大普及范围,提高普及质量,推动小学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

  普及小学教育的验收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基本要求进行。同时,要对各级领导工作,小学干部、教师队伍的状况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小学教育领导的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已把普及小学教育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区(县)教育局主管小学教育工作的行政、业务机构是否健全。公社(乡)以中心小学为核心的完小、村小布局是否合理,中心小学是否能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2、学校干部、教师队伍质量的情况:

  公社(乡)中心小学和较大完小的干部是否基本配齐。这些干部通过进修是否基本胜任领导工作。教师进修和教学研究活动是否能有计划地开展,大多数教师是否基本胜任教学工作。

  3、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

  是否做到了“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人人有课桌凳”。中心小学和较大完小的校舍是否都有了围墙、校门和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校舍是否整洁(修建围墙的审批,按市政府京政发[1983]174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1、在市、区(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包括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区(县)、乡三级普及小学教育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2、验收工作要自下而上地进行。城镇地区首先由小学校长按基本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凡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向区(县)教育局申报,由区(县)进行验收;农村地区首先由乡普及小学教育验收领导小组对本乡范围内的小学,按基本要求进行检查,凡达到基本要求的乡,应向区(县)教育局申报,由区(县)进行验收。凡达到基本要求的区(县),应向市教育局申报,区(县)申报时,还应附一两个街道(乡)的抽样验收报告,由市进行验收。

  3、经过检查验收,凡达到普及小学教育基本要求的乡或小学,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普及小学教育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市统一印刷。

  对在普及小学教育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区(县)、乡、校和干部、教师,分别由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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