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烈属及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妥善解决烈属及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精神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最近,我们对宣武区、昌平县的烈属及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以下简称烈军属)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了重点调查,对其他区县烈军属住房困难情况作了一般了解。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近几年来,随着本市广大职工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烈军属的住房困难有所缓和。但是,也还有一些烈军属的住房很困难,急需研究解决。据调查,在城近郊区共有烈军属九千五百九十二户,其中无房、住房拥挤、腾退私房、家居农村没有房基地建房的约七百四十多户,占百分之七点八。为此,对妥善解决烈军属的住房困难问题(对无工作的烈军属的住房困难另提解决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烈军属的住房困难问题,应由其工作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解决。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要把现役军人计算为分房人口,使军人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
二、对有购房能力的烈军属,其工作单位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
三、对于住私房的烈军属,应按照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分别由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区的区、县房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四、对于家住农村的烈军属,需要解决房基地的,当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和适当照顾解决,修建住房所需木材,请市物资局给予安排。对修建住房有困难的烈军属,由所在区、县民政局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和全市各单位执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