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5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办公室:
为加强密码电报的管理,市委办公厅于1983年1月7日发了《关于办理密码电报的几项规定》(京办发〔1983〕2号),市政府办公厅于1985年1月30日发了《关于加强密码电报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1985〕19号)。几年来,由于机要人员的变动,有的同志不了解有关规定,有的同志对保密工作不够重视,以致擅自复印密码电报;把密码电报通过交换站、收发室传递;既不按时清退,又未妥善保管,密码电报下落不明的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到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为进一步加强密码电报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厅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1、各单位应设专人签收管理密码电报,他人不得代收代管。
2、市政府办公厅机要科送交委、办、局(总公司)办理的密码电报,一般应在3天内退回机要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退还的,请同机要科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3、阅办密码电报人员,不得将密码电报带出机要室。
4、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全文抄录或转发。
5、承办密码电报的领导同志,需要摘记密码电报主要内容时,必须记在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保密笔记本上。
6、密码电报的内容需向下传达时,不得暴露密码电报字样。
7、密码电报不得横传,承办单位认为需将密码电报转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办理的,请将电报退回机要科,由机要科转送。
8、密码电报退回机要科时,要派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文件交换站和收发室传递,不允许乘坐公共电汽车,各单位要保证送密码电报用车。
以上规定,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切实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