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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93号
  2. [发布日期] 1985-07-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延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夏季午休时间后全年上下班时间安排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中央在京各机关: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市政府办公厅发了《关于适当延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夏季午休时间的通知》。现将延长夏季午休时间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时间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一年分冬夏两个作息时间,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冬季作息时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夏季作息时间。机关工作人员的午休时间,冬季为一个小时(含午餐时间)夏季为一个半小时(含午餐时间)。

  二、中央在京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夏季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半至五时半。

  三、市级和市属各局、各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总厂和城近郊八个区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为上午八时半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半;夏季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半至五时半。

  门头沟区、燕山区和各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季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夏季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半至五时半。

  以上安排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起实行。今后,如无变动,不另通知。鉴于各单位情况不同,夏季午休时间是一小时还是一个半小时,也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错时上下班的问题,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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