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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34号
  2. [发布日期] 1985-03-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文件的使用管理和发送范围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文件的管理工作,本着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基层,便于利用,利于保密的原则,现对市政府文件的使用管理和发送范围规定如下:

  一、使用管理

  1、绝密文件应全部清退,由办公厅机要处发清退单统一收回销毁。

  2、非绝密文件原则上不清退,由各单位文书处理部门按规定立卷、归档或销毁。

  3、《北京市政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参阅文件》不清退,由各单位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或销毁。

  4、市政府文件除绝密者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自行转发、翻印或复印;翻印、复印时,应注明翻印、复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并必须严格登记,和正本文件一样,按规定立卷、归档或销毁。

  二、发行范围

  1、绝密文件一般只发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一份。

  2、小范围文件发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每一区、县发十五份(含区、县委、人大、政协),每一高等院校发二份,分校发一份,每一委、办、局,总公司发一至三份。

  3、大范围文件除按第2条规定份数发送外,扩大发至区、县、委、办、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每一直属单位(含区、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委、办、局所属二级公司等)发一份。

  4、市政府文件汇编按大范围文件的发送范围分发。

  请各区、县,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将所需大范围文件份数连同发文单位一并于三月二十日前送办公厅机要处(联系电话:50.7788或55.8381转2243或2308),自四月一日起按重新核定的份数发送。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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