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87年9月7日
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过去,在我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时,习惯上都互赠礼品。但近几年来,我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的起数大幅度增加,相互馈赠礼品的数量也随之增大。目前,在对外赠礼上存在着偏多、偏大、偏重的倾向,这既不符合“双增双节”的精神和我目前经济上还不富裕的基本国情,也不适应国际上赠礼简单的习惯做法。现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对受礼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贵重礼品均上交国家,个人不得留用,我送礼过重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鉴此,拟对赠礼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出访代表团的我方赠礼问题,应严格按1984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我对来访国宾(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赠礼问题,拟本着礼宾改革的精神,规定:
(一)凡我接待的首次来访国宾,如对方向我赠礼,我可接受,并以我出面接待的国家领导人名义向国宾本人(和夫人)回赠适当纪念品。在访问外地城市可回送少量纪念品,不送厚礼。
(二)对再次来访的国宾,如对方向我赠礼,我可接受,但不再回赠纪念品。
(三)对多次来访的国宾,可商对方免赠礼品。
(四)对再次和多次来访的国宾,如因特殊原因需回礼者,另行报批。
三、对来华访问的副总统、副总理、部长、副部长及其他级别的外宾,其赠礼问题,亦参照上述精神从严掌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外交部
1987年8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
(1980年1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84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1980〕6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制订了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并指出如有必要赠礼,须经授权机关批准。鉴于在对外交往中,有关授受礼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为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供内部掌握执行。
一、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政协主席出国正式访问,如有必要,可按国际通例,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品,赠礼金额由主办部门逐案报批。
二、我国政府代表(代表团)参加外国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友好省、市间官方首次往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赠礼,赠礼金额掌握在700元之内。
三、我国驻外机构和出国代表团、组,根据所在国和访问国的习惯,如果需要,可向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代表团、组赠送小纪念品的费用,可按出访人数,时间长短,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30元之内(三、五人的代表团、组,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40元之内);大型的文艺、体育等代表团,每访问一个国家,总数不超过500元。
对来华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在他们归国时,可赠送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四、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礼,或酌情回赠少量有纪念意义的礼品。
五、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适用于我国单位和个人同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的交往。他们对我国建设事业的捐赠,不属礼品范围,可以收下,并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中央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收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由其将所收的礼品,按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的物品,分别转交国库、博物馆、科研机构等单位。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钟表、地毯等,可分配给需要的单位公用。
外国人给单位赠送的专业用品,按系统经上述管理机构批准后,可由受礼单位留用。外国人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包括表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食品,以及一般的电子表、计算器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其它物品,适于公开出售者,可交商业部门出售;不适于公开出售者,可在内部暂按国内市价五折出售,所得款项均上缴国库。
七、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礼品管理和收交工作,健全和严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