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我市律师工作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制度的认识,各级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为律师履行职务提供方便。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市司法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切实加以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我国律师制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起来的。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律师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有律师工作人员一万八千余人(其中专职律师一万二千人,兼职律师四千九百人,辅助工作人员一千二百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工作,领导和组织律师工作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
1、参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律师应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保障了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律师为农村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帮助,推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律师参与对外经济的谈判、签约及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以及企业和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顺利进行。一九八五年,仅广东、上海、辽宁等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律师参加的对外经济活动一万五千余起;律师在全国为二十三万七千余起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委托单位避免或挽回的经济损失达六亿六千余万元。
2、参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一九八三年八月以来,由律师承担的刑事辩护案件二十八万件,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方针的贯彻执行。同时,律师还运用担任被告辩护人的身份,教育罪犯交代罪行,认罪服法,做他们亲属的思想工作,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起了积极作用。
3、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全国一九八五年由律师接待群众来访一百五十余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三十四万余件,在厂矿、机关和学校上法制课十一万余次。通过这些活动,不仅解决了一部分群众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而且为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起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必须大大加强。当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使各条战线、各个方面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律师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干部和群众所认识。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同志认为律师只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与经济工作无关,或者把聘请律师当顾问看成是“自找麻烦”、“束缚手脚”;少数负责同志和政法干部还把律师执行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有的甚至刁难、辱骂、捆绑和非法监禁律师。这些事实说明,要更好地实行律师制度,必须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为此,我们打算在今后五年向广大干部、群众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中,把宣传律师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防止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袭,做到廉洁奉公,依法秉公办事。建议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宣传律师制度,使广大政法干警了解律师制度的必要性,为律师履行职务提供方便。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海关、外经贸、财政、保险、邮电等部门密切配合,为律师在参与国内和对外经济活动中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方便。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对妨碍律师履行职务和非法侮辱、打击、迫害律师事件的当事人,应当认真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发展律师队伍。当前,全国各地律师机构还很不健全,有一百六十多个县尚未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已经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也有80%以上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全国有工商企业一百余万个,而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仅三万个,农村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请律师就更难了。法院一年审理的近百万件民事案件中,有60%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实际上律师代理的仅四万件,占6.6%;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近四十万件,80%以上的案件要求委托律师辩护,而实际上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仅十万件,占31%。
为了适应各个方面特别是经济建设的需要,要继续加速发展我国的律师队伍。劳动人事部已同意在一九八六年内增加一些律师和公证人员的编制。今后五年内请国务院在核准的政法总编制以外,每年增拨一些编制,用以扩充律师队伍。律师来源主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调一批;从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一批;从全日制政法院、校、系毕业生中分配一批。此外,还可以从社会上自学成才的法律人才中招聘一批,这些人员不占国家编制,一切开支由法律顾问处从收费中支付。建立律师资格统考制度。今后,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必须通过全国统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律师工作。
三、改进和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逐步改变全部由国家下达事业编制、经费和行政包干的办法。目前有的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对某些有条件的律师机构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拟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中央书记处已原则同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它的任务是,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为律师工作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开展对外交往活动。
四、切实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一是加强在职律师的培训,通过函授、电大、夜大与自学考试等多种途径,提高现有律师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建立律师培训中心,重点培养办理经济法律事务的律师人才。三是对国家分配给司法系统的理工、经济、外贸、外语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再到政法院、系学习两年,以培养成合格的律师。四是定期对律师进行考试和考核,对不合格者,暂时停止其律师职务,或吊销其律师证书。
五、改善律师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律师是从事艰苦智力劳动的,他们用自己的社会知识、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社会提供服务,是知识分子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它专业知识分子同等对待。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政治上应与政法干部一视同仁。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司法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