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4]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做好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工作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已于九月份召开残疾人第一届代表会议,成立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并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协会章程》。请各区、县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协会章程》的规定,抓紧区、县残疾人协会的组建工作。有关编制、经费和人员选配,请按照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84)京编事字第120号给市民政局的批复(已抄送各区、县编委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县建立残疾人协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做好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工作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已于九月份召开残疾人第一届代表会议,成立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并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协会章程》。请各区、县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协会章程》的规定,抓紧区、县残疾人协会的组建工作。有关编制、经费和人员选配,请按照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84)京编事字第120号给市民政局的批复(已抄送各区、县编委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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