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波辐射设备管理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有关电磁波辐射设备登记备案的具体事宜,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环保局负责办理。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电磁波辐射设备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北京地区安装使用电磁波辐射设备的单位日益增多,如塑料制品、印刷业用的高频热合机、机械加工业用的高频感应炉、半导体工业用的外延炉和医疗系统用的高频电疗机等。这类设备功率大、分布广,有些设备工作频率不符合规定,安装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管理工作无人抓,致使电磁波辐射严重,干扰正常的无线电通信,影响广播电视的接收和精密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转,甚至在局部地区造成城市环境的电磁污染,危害邻近居民的健康。据调查测试,西城区黄城根北街有四个单位安装使用了二十余台电磁波辐射设备,其电磁波辐射对电视二、六频道的干扰距离半径为400――500公尺(干扰面积约0.5――0.78平方公里),干扰场强77.23分贝(超过电视台图象播放场强规定要求值20.23分贝);对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的干扰距离半径2公里(干扰面积12.56平方公里);对其它精密电子设备和仪器工作也有干扰。类似情况其它街道也很严重。东城区文具盒厂曾因高频热合机干扰电视转播篮球赛的实况,被群众砸坏厂房玻璃,被迫临时停产。
对电磁波辐射设备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委〔1978〕122号文件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一九七九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都已提出规定和要求,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要求,防止电磁波辐射扰民问题发展和蔓延,维护好首都空中的电波秩序,我们意见:
一、北京地区所有机关、单位(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凡安装使用电磁波辐射设备,均应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底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的设备,一律以一九八四年三月份的实有数量为准。
二、各机关、单位安排有电磁波辐射设备的基建工程项目,要严格依照本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进行,实行技术屏蔽、劳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市计委、经委、建委、首都建设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审定这类基建计划项目时,应征求市无委会和环保局的意见,以便控制电磁波辐射干扰和污染源的扩大和蔓延。
三、无线电收发信区、居民生活区及重要机关、军事设施、通信枢纽、科研中心附近,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新安装产生电磁波辐射的工厂或设备。现已安装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设备,由装有这种设备的单位采取屏蔽措施,防止和减少电磁波辐射对环境造成的干扰和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治理或报请批准转产、搬迁。否则,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停用。确因工作需要新安装的设备,必须采取有效屏蔽防护措施,并经区、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准投入使用。
四、市科委、市无线电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抓紧进行电磁波辐射污染现状的调查及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尽快提出技术治理和管理措施的建议。
附件一:关于电磁波辐射设备登记备案的范围及要求
附件二:北京地区电磁波辐射设备备案登记表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电磁波辐射设备登记备案的范围及要求
一、登记备案内容范围:
电磁波辐射设备,主要指除无线电通信外,为工业、科学和医疗目的而产生射频能量的设备。具体分类如下:
1、工业用电磁波辐射设备。主要为高频炉(包括高频感应炉、高频淬火炉、高频熔炼炉、高频焊接炉、高频外延炉等)、塑料热合机(包括高频热合机、塑料焊接机等)、高频介质加热器、高频烘干机、高频木材烘干机、高频溅射设备及各型电火花加工设备(包括高频制模机、线切割机等,限报功率一瓩以上)。
2、医疗用电磁波辐射设备。主要为高频透热机(包括热疗治癌机、微波电疗机等)、高频电刀、高频烧灼器、超声波电疗机和微波针灸设备等。
3、科学研究及其它用途电磁波辐射设备。主要为各种超声波清洗装置(限报功率一瓩以上)、超声波加工装置、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试验装置及电子灶等。
二、登记备案要求:
1、填报《电磁波辐射设备备案登记表》,一般应由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行,上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两份(市无委会加盖“准予备案”印章后退回一份),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一份。上报方式可以直接报送或寄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地址为正义路三号;市环境保护局地址为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四号。
2、凡辖区面积较大(如超过500×500米)的单位,除填报备案登记表外,须另附电磁波辐射设备分布示意图;所属单位比较分散的(如不同一个厂区或街道),应按单位地点的不同分别登记,但应在登记表左上角标明上级主管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