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155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纪要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十四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计委、经委、矿管委和地质矿产局联合召开了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会议把务虚与务实结合起来,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讨论了今后的工作,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推动本市矿管工作的预期目的。
会议认为,为在本市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以下简称《采矿审批办法》)及此次会议精神,近期应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和《采矿审批办法》。
凡有矿业活动的部门和地区的各级领导,要切实把普及《矿产资源法》和《采矿审批办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办好矿管人员学习班,利用有线广播等形式,学习和宣讲《矿产资源法》和《采矿审批办法》,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自觉依法办矿。
二、尽快完善本市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市地质矿产局要抓紧研究本市贯彻《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规定和《采矿审批办法》的实施细则。各有关方面要大力协同,必要时,各县(区)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实施措施。
三、加强矿管工作的领导与矿管机构的建设。
矿管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管工作的领导。全市性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负责。矿业活动较多的县(区),也要明确一位副县(区)长,分管本县(区)的矿管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县(区)矿管机构的建设。
会议确认,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地质矿产局主管本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二级矿管机构,行政上受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由市地质矿产局指导,所需专业干部由市地质矿产局等单位派出。市地质矿产局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轮训矿管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工作。
市属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职责,应制定本部门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的规章制度、技术经济指标,并组织实施和进行严格考核。环保、水利、物价、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及银行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协助市地质矿产局做好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除做好勘探报告审批工作外,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横向联系,做好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工作。
五、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定点划界工作。
开发规划工作,先由有关县(区)和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和中长期计划安排,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划和资源划分方案,于一九八七年二季度报市计委。市计委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审定后,制定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作为各类矿山定点划界的依据。定点划界工作,要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参加,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采矿权属纠纷时,要在保证国营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建设的条件下,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处理好国营、集体、个体采矿三者的权益。
六、矿山企业要重视环境保护,坚持安全生产。
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都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努力做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尽量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做好采后的复垦工作。在邻近重要的地表水体、地下水重要补给区进行采矿、选冶活动,必须有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论证,防止污染水源。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产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会议建议有关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本县(区)矿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精神,研究本县(区)加强矿管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县(区)矿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