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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142号
  2. [发布日期] 1988-12-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88)财会字第64号文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搞好工商企业登记的验资工作,克服有法不依的现象,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64号文转发给你们。市政府重申,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会计查账验证业务。未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会计、社会审计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关于如何处理在执行企业登记验资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复函

(88)财会字第64号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财会(1988)67号《关于请重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法定业务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的业务。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通知,还规定凡“承办本条例规定的会计查帐验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会计、社会审计机构,未向国家授权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工商企业登记的验资工作,理应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对于由哪些机构和人员执行企业登记验资问题,亟待克服某些地区和部门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混乱现象。你局对此有何困难和意见,请报告市人民政府研究并酌情处理。

  财政部        

  198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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