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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73号
  2. [发布日期] 1988-07-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举行新闻发布会,是实行政务公开,沟通政府和各个方面、各阶层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为了把新闻发布会组织好,取得更好的效果,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需要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经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市长或副市长发布。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处负责安排。

  二、涉外事务需要以市长或副市长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外事办公室和市经贸委提出方案,请市长或副市长发布。

  三、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一律以本部门的名义举行,不必报市政府审批。

  198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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