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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4〕18号
  2. [发布日期] 1984-01-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非生产用汽车调整定编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一九八一年八月非生产用汽车实行定编节油包干办法以来,在压缩汽车和节约用油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新领导班子已经配备,离休干部增加,对高级知识分子也规定了用车办法,因此,原来定编的车辆已不能适应上述情况的需要。为了有利于当前工作,并妥善解决离休老干部和知识分子用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精神,决定对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非生产用汽车进行调整,重新编制。办法如下:

  一、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对现有非生产汽车进行清点,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规定的汽车配备标准,提出本单位非生产用汽车的编制意见(兼职领导干部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计算配车,兼职单位不得重复计算),由各主管区、县、局认真审核汇总后,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前报市非生产汽车定编小组审批(地址:市政府机关院内,电话:5589969)。

  二、离休老干部的配车,根据当前资金和车源情况,决定除担任过区、县、局领导职务的离休干部仍按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规定“每三人配车一辆”外,十四级以上享受司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五至十五人配车一辆,十六至四十人配车两辆,四十一人以上的配车三辆。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用车,以区、县、局、大专院校为单位,按五十人至一百人配车一辆,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配车两辆,二百零一人以上配车三辆。

  经市编委批准的区、县、局老干部活动站配备一辆旅行车(离休干部不足三十人的不予配备),一辆工作用车。

  离休老干部按上述标准配备的汽车同现职干部公用车分开编制,所配车辆以区、县、局为单位由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

  三、关于知识分子用车:用车人员范围按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2〕7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局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符合用车条件的知识分子较多的单位,暂按五人至三十人配车一辆,三十一人至七十人配车两辆,七十一人以上配车三辆。四人以下的用车,由本单位调剂解决;所在单位不编配小汽车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每人每月补助汽油二十公斤,给派车单位掌握使用。上述符合用车条件的人员,凡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配车标准编配汽车的,不再重复编车。符合用车条件知识分子较多的单位要求增编车辆,应经市科委审查后送市非生产汽车定编小组核编。四人以下申请补助汽油的,经市科委审批后送北京市石油公司供油。

  各单位非生产用汽车编制核定后,由市非生产汽车定编小组通知北京市石油公司,按现行定量凭证供油,由各单位包干使用,节约留用,超用不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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