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9]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协助戒严部队切实做好冬季取暖的准备工作,保证戒严部队安全过冬,经商戒严部队指挥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戒严部队所住房屋已有暖气设备的,供暖由房屋所在单位负责。取暖期前,所在单位要搞好供暖设备和管道的检修,保证及时、安全供暖。供暖费按市政府京政发〔1987〕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戒严部队按实住面积向所在单位交付。
二、戒严部队所住房屋没有暖气设施,需要烧火取暖的,应尽量利用房屋所在单位原有炉具,缺少部分,由戒严部队凭北京军区后勤部营房部出具的介绍信,到北京市日用杂品公司购买,按平价供应。
三、取暖用煤,由戒严部队团以上单位,凭市煤炭总公司发给的用煤卡就近购买,按平价供应,价差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戒严部队冬季取暖所需煤、炉具、烟囱等,请有关单位按附表所列数量,保证供应。
198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