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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126号
  2. [发布日期] 1988-11-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接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在京房产问题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房管局《关于处理“文革”期间接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在京房产问题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11月29日    


关于处理“文革”期间接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在京房产问题的报告


市政府:

  “文革”期间,根据中央关于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机构的指示,我局接管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的房产32处,共1200余间;同时还接管了天津、唐山及本市郊区县一些企业在京办事机构的房产27处,共420余间。其中属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自管的房产46处,共1200余间。目前,绝大部分房屋由市属单位使用。

  自1978年中央批准恢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机构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企业纷纷来函,要求发还“文革”期间被接管的房产。从1980年到1987年底,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已退还接管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原驻京办事处房屋9处,共415.5间;退还接管天津、唐山及本市郊区县属企业的房屋2处,共103间,总计11处、518.5间,占被接管房屋的32%。此外,还为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拨地新建了6万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初步解决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的用房问题。

  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并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文革”期间本市接管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及企业在京的房产,只要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交验产权证件,没有产权纠纷的,均承认其房屋所有权。

  二、“文革”期间被占用的至今尚未退还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和企业的房屋,由于已经腾退的房屋与拨地新建的房屋数量之和,已大大超过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占用的房屋,因此,对尚未腾退的部分不宜再腾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88〕15号)精神,这些单位仍需在京设办事处或联络处的,经批准可在京购买办公商品房,或申请建设用地自行投资建房。

  三、被接管的原自用房和出租房,为了便于管理和维修,保障住户的居住安全,可一律由我市房管部门或现用房单位按市政府规定价格留购;原房已拆除的,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偿。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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