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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7〕133号
  2. [发布日期] 1987-08-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7]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北京市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贸〔1987〕128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对你市《关于放宽外商在京投资政策的请示》(京政文字〔1987〕11号,国务院传527号)中提出的要求,同意在下述四个方面放宽政策:

一、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涉及国家配额,外汇可以自行平衡的,对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放宽到3000万美元;

北京是首都,对利用外资项目的要求要高一些,凡与中央所确定的首都建设方针相违背的一般的项目,都不要在北京建设。凡是在北京建设的,都应当是技术比较高的或从其他协作条件看只有摆在北京比较有利的项目。

二、利用中国银行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引进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视同利用外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报经财政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以上均限合理数量),可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除上述四点外,你市报告中所提的其它要求,目前还不能确定,待进一步研究清楚后再定。

国家计委    

198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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