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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9〕68号
  2. [发布日期] 1989-10-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旗升挂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旗升挂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大节日升挂国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89〕66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附: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中宣通〔1984〕20号)。

  1989年10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旗升挂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热爱、尊重国旗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升挂国旗的活动可作为对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为此,国庆节后有些重要部门要每日升挂国旗。关于升挂国旗的单位、升挂国旗的地点、仪式及注意事项等,仍按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中宣通〔1984〕20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89年10月2日    


附: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


  一、国旗的升挂:

  1、下列机关、单位和场所应每日升挂:

  ――首都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

  一一县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大、政协的常设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类学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挂);

  ――民用机场,边境火车站,舰只,轮船;

  ――代表国家的外事机关,海关,边防检查站。

  2、第1款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型商店,于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

  3、纪念性、庆祝性公共集会可以升挂。

  二、国旗升挂的地点:

  1、每日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应选择适宜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船只按惯例树立旗杆;旗杆应套白色);

  2、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有条件的也应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于门首悬挂;

  3、外交场合特殊挂旗,按惯例办理。

  三、国旗的升旗仪式:

  1、户外举行隆重的纪念性、庆祝性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

  2、各类学校于户外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青年节集会、国际儿童节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中、小学视情况可适当增加);

  3、举行升旗仪式时,由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当国旗徐徐升至杆顶的同时,可奏国歌曲谱一遍。参加者立正行注目礼(军人行军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四、国旗和国旗图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2、机关、学校、团体的证章、纪念章及其徽章;

  3、私人婚丧庆悼礼节的点缀;

  4、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如需作特殊使用,应报国务院批准。

  五、国旗于户外升挂应注意的事项:

  1、国旗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帜;

  2、国旗升降时间由各地拟定;

  3、国旗应徐徐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升至旗杆之顶,降落时,注意不得落地;

  4、遇有重大丧事,由国家通告降半旗时,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落,降落后旗顶至杆顶的距离等于旗杆全长的1/3;降旗时,也须先升至旗杆之顶,然后降下;

  5、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升挂一面国旗。

  六、国旗于户内悬挂应注意的事项:

  1、国旗的位置应挂在会场正面的墙壁(或主席台上);

  2、国旗不得与其他旗帜(如党旗、军旗等)相交,但遇有国际性集会,则可与有关国家的国旗并列悬挂。

  七、如列队持旗行进,国旗须在先,不得与其他旗帜交叉或并列行进。

  八、部队(包括武装警察)机关、营房的国旗升挂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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