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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141号
  2. [发布日期] 1988-12-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高教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高教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陆宇澄 副市长

  副组长: 李学信 市政府文教办主任

  林浦生 市高教局副局长

  任彦申 市委教育部副部长

  银重华 市经委副主任

  成 员: 刘述礼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万嗣铨 市建委副主任

  郑一军 市市政管委副主任

  陈书栋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副主任

  陈式宽 市商委副主任

  范毓扬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副主任

  吴 瑛 市计委委员

  孙守章 市科委委员

  孙同越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寿征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玉民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邱 进 团市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检查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高教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不另增加编制。本市高等学校定点实习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是增长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十分重视这一工作。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组织和管理,注意总结经验。接受实习的单位要积极支持,创造实习条件,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负责落实。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意见


  几年来,我市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取得不少成绩,摸索出一些经验。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和客观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认识。当前,实践环节薄弱、学生脱离实际已成为影响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长远看,将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重视教育就一定要重视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各单位都要把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将大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理论联系实际的合格人才作为共同的责任,互相支持,通力合作。要加强对实习的指导和协调,调整和完善有关实习的政策和措施,调动接受实习单位和学生的积极性,力争在实习中使高等学校和接受实习单位发挥双方优势,实现双向受益,并在定点挂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和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

  二、高等学校要努力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对实习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实习的质量和效益。

  1、要在教学计划中保证必要的实习次数和时间,认真制定实习大纲,并于实习前一年送达接受实习的单位。

  2、要选派优秀教师指导学生实习;青年教师要在老教师指导下参加实习辅导工作;在教学工作量、职务聘任、工作业绩考核等方面要把从事实践教学工作与从事理论教学工作同等对待。

  3、努力稳定和巩固定点实习场所,积极主动帮助接受实习的单位解决生产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优先考虑定点实习单位在毕业生分配、人员培训、委托培养、科研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改造、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需要,并给予优惠。在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将实习教学任务与接受实习单位的生产、科研任务结合起来,努力将定点实习场所建设成相对稳定的骨干实习基地,并逐步建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体。

  4、加强实习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严格考核、严格纪律、严格要求,帮助学生巩固理论知识,增长实践能力,提高思想觉悟。

  5、在核定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用于实习开支,并注意节约使用。

  6、加强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保证实习教学在经费、设备、场地、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处理好有偿服务与教学实习的关系。

  7、积极改革实习内容、方法和管理工作,不断探索搞好实习的新途径、新办法。

  8、把实习工作作为考核学校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三、接受实习单位应把支持高等学校师生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作为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提供各种支持,与高等学校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1、优先接受、安排定点高等学校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配备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它职工担任实习兼职指导教师,并完善有关实习的接待、安全教育、现场纪律、经费使用、质量检查、生活后勤、劳保福利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实习教学计划得到落实。

  2、按照《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经费开支暂行规定》(京高教计字186号)和《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两项经费标准的通知》(京高教计字187号)合理收费,对经费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实习收费,师生结合实习完成工作或生产任务的也可给予一定报酬。

  3、对定点实习场所和内部接受实习的单位在经济利益上给予必要的补偿或照顾。要将学生在实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与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区别对待。

  4、把接受和支持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作为检查、考核企业、事业单位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加强定点实习场所的建设,对实习学生比较集中的定点实习场所的基建计划、投资等,主管部门要优先考虑与支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属各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198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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