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区从基建投资中提交绿化建设费若干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新建住宅区从基建投资中提交绿化建设费若干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首都绿化美化建设的若干补充规定》(京发〔1985〕3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园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京政办发〔1986〕14号文件)对新建住宅区要提交绿化建设费一事已作了原则规定,大部分单位已遵照执行,效果很好。但由于全市住宅建设情况复杂,因而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建住宅区”的解释。凡1985年及其以后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统建、联建和自建的群体、单体宿舍楼(包括1985年尚未竣工部分),都属于“新建住宅区”。所有这些住宅建设(含附属建筑),都要从每平方米建筑费中提取3元用于绿化建设。
二、居住区公园、小区公园是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凡在规划上已确定有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的,由建设单位按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的规划面积数量提交公园建设费,其标准一般是每平方米绿地25-30元(不含每平方米建筑3元住宅区绿化费)。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的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一并纳入住宅区建设总投资。
三、住宅区绿化费(包括居住区、小区公园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1、各单位新建住宅,一律按上述标准从其建设投资中统一拨给所在区、县园林部门。
2、统建住宅区的绿化由区、县园林部门按标准组织施工、养护。
3、联建住宅区和自建住宅区绿化,愿由本单位组织施工和养护管理的,需将设计方案、投资概算报所在区、县园林部门审核后,按所需绿化费返回该单位;愿由所在区、县园林部门施工和养护管理的,由所在区、县园林部门负责施工和养护管理。
4、区、县园林部门所收住宅区绿化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准加收绿化费。
四、搞好住宅区绿化建设是提高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整个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建设、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协助园林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搞好,未完成绿化任务的不算全部竣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单位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98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