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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9〕87号
  2. [发布日期] 1989-12-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给予荣获1989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每人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1988年1月1日以后已获奖励晋升一级工资以上的(含一级),这次不再给予升级奖励。

  二、获奖励升级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使用本单位1—2‰升级奖励指标。使用奖励指标有困难的,可与市人事局协商解决。审批手续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1988〕229号、京人考〔1988〕3号)精神办理。上述人员如本人工资已达到所在职务或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一级奖励工资。

  三、获奖励升级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凡是企业单位职工的,给予晋升的一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用企业3%奖励晋级指标解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给予荣获1989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离退休职工、农民和个体劳动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奖励经费由区、县财政解决。

  五、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市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办理手续;凡属区、县管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区、县办理手续。

  六、这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升级奖励从1989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给予1989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9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1988 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8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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