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加强我市精神医学鉴定工作,市政府决定,将“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小组”改名为“北京市精神医学鉴定委员会”,并对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
主任委员:陈学诗(北京安定医院院长)
副主任委员:李丛培(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教授)
姜佐宁(北京安定医院副院长)
委 员:田祖恩(北京安定医院主任医师)
方明昭(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主治医师)
赵传铎(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
王明德(北京回龙观医院副主任医师)
任 杰(北京市精神病院主治医师)
市精神医学鉴定委员会由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在市精神医学鉴定委员会下,分别设立精神医学鉴定小组。确定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市精神病院为初级鉴定单位,分别成立精神医学鉴定小组,设立鉴定门诊和病房,承担精神病人的初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