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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42号
  2. [发布日期] 1988-05-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郊区县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42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经贸委、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郊区区县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郊区区县外贸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


市政府:

  为了调动我市郊区各区、县扩大出口生产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务院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我市郊区区、县外贸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将各区、县外贸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财务的管理权和库存商品、债权、债务全部划给所在区、县政府。现有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资金由各区、县外贸公司继续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中央财政。

  二、实行出口经营承包责任制。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承包区、县外贸公司年创利润额指标和出口货源调拨额指标。承包的利润基数应根据本区、县外贸公司原调拨货源的经营利润和自属企业、联营企业的年实现利润确定。出口货源调拨额承包基数根据市政府向国务院承包的创汇指标和业务范围确定。承包指标为指令性计划。实行出口承包后,所创利润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全部留给区、县,达不到承包基数,其差额部分由区、县政府补缴;出口货源调拨额超承包基数部分,可在应提外汇留成的基础上再多提7.5%,或奖励相应的人民币,完不成出口货源调拨额承包基数的,其差额部分,按出口成本折成美元,扣减区、县的外汇留成,外汇留成不足的由区、县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偿还。市政府对外贸出口的其它奖励政策不变。

  三、下放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审批权限。对经贸部公布的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需申领出口配额及许可证以外的商品,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审批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立项报告,并报市经贸委备案。各区、县有关企业可自主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洽谈签订来料加工装配的合同,办理进出口手续。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步骤地将进出口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区、县外贸公司。

  四、实行出口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市经贸委对郊区各区、县的外贸工作应继续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规划,发布信息,进行宏观协调和业务指导,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外贸进出口公司实际收购统计数进行年度考核。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区、县外贸公司的作用,凡撤销、合并以及对区、县外贸公司体制做较大变动的,均需事先与市政府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附:《北京市郊区区、县外贸公司人员编制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198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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