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去年以来,本市各级工业普查办公室从有关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临时抽调了一批人员,参加工业普查工作。为保证工业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和财政部一九八四年五月《关于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84〕工普字4号),抽调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费用均由原单位报销,不要因其参加工业普查工作而受影响。在安排使用和定职、定级、晋级、奖励等问题上,要按同等条件,结合其在工业普查工作中的表现,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对待,也不要因其参加工业普查工作而受影响。请借调人员原单位和借调单位互相加强联系,从各个方面尽可能周到地关心临时抽调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