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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4〕19号
  2. [发布日期] 1984-03-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林工商公司经营非统购木材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19号


市物资管理局、林业局、物价局、工商管理局:

  关于市林工商公司要求经营非统购木材的问题,经你们共同研究,市政府批准,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市物资管理局要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全市木材经营的领导,并会同市工商管理局加强木材市场的管理。市木材公司仍要在全市木材经营中发挥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搞好木材供应工作。市林工商公司可以经营非统购木材,但必须在全市统一计划的指导下进行,作为专业物资流通部门的辅助渠道,由市物资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市林工商公司经营木材的范围,限于非统购木材。供应对象为郊区社队企业生产、维修和农民建房的需要,不要向外埠销售。销售价格,必须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三、为了加强工商管理和物资管理工作,市林工商公司建立木材经营网点,要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2)4号文件转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市林工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按国家制定的有关报表,按时填报市物资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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