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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45号
  2. [发布日期] 1986-04-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第三次文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第三次文物工作会议纪要》转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第三次文物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日)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市政府召开了北京市第三次文物工作会议,陈昊苏同志做了《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而奋斗》的工作报告,白介夫同志做了会议总结。陈希同、徐惟诚、陆禹、张大中、甘英、侯仁之等同志讲了话。

  会议认为,从一九八三年十月召开第二次文物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文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两年来,文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文物保护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问题初步得到解决;普查登记文物古迹七千三百零九项,公布了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百一十一项,批准了六十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国家投资和社会资助古建筑维修经费达四千二百零七万元,一批古建筑得到修整,以“爱我中华、修我长城”为代表的各项社会赞助活动,为集资维修古建筑提供了经验;文物利用以及有关文物方面的科研、出版工作都有所加强。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统一了对文物工作方针的认识,确定了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

  一、坚持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针。要加强对文物的管理,按照文物保护的特殊规律,科学地应用先进技术和传统技术,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力的破坏,使文物能代代相传。要根据文物的不同功能和价值,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引起社会对文物工作的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城风貌的宏观保护。文物保护工作不仅要加强微观保护,更要注意宏观保护。在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公布城市建筑限高等工作的基础上,要抓紧北京内城,特别是南北中轴线、东西长安街和重点区域的环境风貌保护。在这些区域内的新建项目一定要体现民族风格,要认真搞好规划,使旧城改建与保护古城风貌统一起来。

  三、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文物管理体制。市文物局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抓好方针政策、规划布局、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部分文物保护单位要交给区县文物部门负责,各区、县要加强文物部门的力量,提高管理水平。

  四、目前,全市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一半被不合理占用,“七五”期间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逐步加以解决。各区、县对辖区内被不合理占用的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可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经过统一安排,在有关部门协助下解决了搬迁问题后,古建筑交区县合理利用。

  为加快古文物建筑的修复工作,市政府决定每年安排三千平方米专用搬迁用房,由市文物局逐年提出具体项目,经市计委审查后列入年度计划。

  五、对“七五”期间的古建修缮项目,除国家投资外,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维修经费。要优先安排那些急需抢修和花钱少、见效快、能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项目。为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同意建立北京市古建研究所和“文物保护发展基金”组织。

  六、加强对流散传世文物的统一管理,争取三年内将非文物部门(如园林、宗教等部门)收藏的传世文物进行鉴定登记,摸清底数并定出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要继续开展和改进文物内销工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搞活文物市场。

  七、市文物局要制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和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在京建立专题博物馆。近期重点抓好抗日战争纪念馆和长城博物馆的建设。首都博物馆现在使用孔庙古建筑,限制了该馆的发展,也不利于古建筑的保护,今后五年应重新规划建设。在统一协调的基础上,协助具备条件的区县建立一批有特色的博物馆。

  会议认为,首都的文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思想,使首都的干部、职工、群众都关心和支持这项事业,共同把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在首都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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