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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9〕2号
  2. [发布日期] 1989-01-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市物资局关于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资管理局《关于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请示


市政府:

  为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的管理,缓解紧缺状况,稳定市场,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物资部《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我市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我市重要生产资料的品种范围及其经营管理

  1、根据《通知》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本市当前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的品种范围为24种(见附表一)。

  2、本市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由市物资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批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拟定生产资料管理法规;监督检查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开拓流通渠道,维护流通秩序。

  3、对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按下列规定执行:

  凡国家决定实行专营的重要生产资料,由指定的专营单位经营(专营的具体办法另定)。

  汽车,由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或指定的经营公司和汽车工业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或销售服务公司经营。企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集中采购自用的汽车,实行向市物资局一次一报批的办法,不发营业执照。

  钢材,已决定实行专营的品种,由指定的专营单位经营;其他品种,由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的企业经营;生产钢材的企业可以到指定的交易市场销售允许自销的钢材;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销机构,可以对本系统所属企业销售;商业回收部门按照批准的销售范围进行销售(具体办法另定)。

  除上述品种,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可由物资部门、生产企业、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销机构以及商业部门,按批准经营的品种和销售范围经营。生产建设部门购进的重要生产资料,在本系统内使用后多余部分需销售的,必须在各种物资贸易中心销售,没有贸易中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销售。为了解决物资品种规格问题,需要进行调剂串换的,原则上应到各种物资贸易中心办理手续,也可以到供销机构签订合同,由主管部门(指市属局、总公司及区、县计委)批准后进行(不合汽车、钢材及专营品种),但不得借调剂串换为名进行倒卖活动。

  对外地和本市一些经营木材的单位,有合法资源来源的,经市物资局批准、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后,到指定地点并按指定的销售方式销售。

  对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只能由上述规定的单位经营,没有直属、直供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中间人牵线挂钩和咨询服务不准居间取费。

  两方或两方以上联营重要生产资料,各方必须都有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权。若联营的其中一方没有经营权,只允许原有经营权的一方经营,或重新申请办理经营执照。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1、凡在北京地区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企业(包括中央部属、部队和外地在京企业)都要重新提出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告内容要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要求的内容填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申请经营的物资品种,分别报初审的行业管理部门(见附表一)初审,属物资部门管理的品种到所在地的区(县)物资管理局初审。

  2、区(县)物资管理局或行业管理部门,要按以下4个条件进行初审:

  ①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商业零售部门可适当放宽);

  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并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

  ③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仓库条件;

  ④1988年以前已经经营的品种,要填报1988年重要生产资料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1988年以前没有经营,属于新增经营项目的,要按新增品种填报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

  3、各区(县)物资管理局或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或本行业市场规划,按上述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物资局,经市物资局审查批准发给《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许可证》后,到原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新经营汽车、钢材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审查,其它品种由所在区(县)工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4、对不具备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条件的原经营单位,要撤销经营项目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从本文发出之日起,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都要按照文件要求,申请更换营业执照。到1989年3月31日没有重新批准发给新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作废。以原营业执照继续经营或无照经营的,为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原来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没有发给新营业执照的单位,其库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属于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应在1989年4月底前,由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价格过高、质量残次和假冒、伪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附表一:重要生产资料目录及行业管理部门名称附表二:1988年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情况报告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物资管理局        

  198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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