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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94号
  2. [发布日期] 1986-08-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液化石油气用户改用管道煤气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一直十分紧张。近两年全市发展了管道煤气用户十一万多户,其中不少用户原使用液化石油气,本应收回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灶具,但由于管理不严,大量私相转让,液化石油气用量不但未能减少,反有增长趋势。为缓解液化石油气供应的紧张局面,市政府决定:

  一、液化石油气用户(包括自管户)改用管道煤气后,必须立即将液化石油气购气证以及产权属于煤气公司的液化气钢瓶、减压器和灶具交回煤气公司;产权属于用户和自管户单位的液化气钢瓶、减压器和灶具,由煤气公司折价回收。

  二、不按上述要求交回液化石油气购气证、液化气钢瓶、减压器和灶具的,由煤气公司拆除其管道煤气计量表和灶具。

  三、各有关单位要教育职工顾全大局,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拒不执行的,由用户住房管理单位和用户所在工作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以上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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