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农林牧业生产和发展科研、教育、文化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据初步调查,鸟类有三百四十四种,占全国鸟类种类的百分之二十八;有兽类四十多种,约占全国兽类种类的十分之一,其中有珍稀或濒于灭绝的豹、斑羚、黑鹳、中华秋沙鸭、白肩雕等野生动物。在我市还发现过南方的红腹蛇和水鼩。
一九八三年以来,我市结合“爱鸟周”活动,进行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制订了各项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使我市捕杀野生动物的事件有所减少。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普及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知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爱鸟周”(四月一日――四月七日)期间,集中组织一次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树立起自觉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风尚。
二、根据我市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共有三十一个种(类)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名单附后),划分为四个保护类别。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风景区、公园、旅游区、国营林场和苗圃,禁止狩猎。禁止采用惨杀性的狩猎方法猎捕幼兽和拣拾鸟卵。
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严格办理购销各种狩猎工具、枪支、弹药的审批手续。
四、各政法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干部、民兵、护林员,一定要执法严明,切实执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各项法规。对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规,进行非法狩猎活动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保护野生动物有功者予以奖励。各主管单位和广大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要给予重视和支持。
附: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名单
一九八五三月十二日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名单
第一类:我国特有和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包括:豹、斑羚、黑鹳、中华秋沙鸭、白肩雕。
第二类:数量较少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包括:猕猴、鸳鸯、大天鹅、疣鼻天鹅、蓑衣鹤、金雕及所有鹰隼类。
第三类:虽有一定数量,如不加保护,易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包括:豹猫、灰鹤、勺鸡。
第四类:对农林牧业生产有益的野生动物,如杜鹃、楼燕、家燕、戴胜、黄鹂、山雀、卷尾、伯劳、椋鸟、柳莺、苇莺、鹟、雉、猫头鹰、啄木鸟和蛙类等,都作为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