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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105号
  2. [发布日期] 1988-09-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以及在接待中不摆烟酒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国办发〔1988〕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接待中不摆烟酒等问题的通知》(见9月17日《人民日报》一版)转发给你们。这两个文件对于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你们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1988年9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

国办发〔198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指示精神,彻底纠正滥发钱物、铺张浪费之风,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在平日或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公款垫付和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违反者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到外地以低于当地规定的价格采购过年、过节用品。

  三、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索要或无偿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严禁地方和部门的下属单位用公款向上级机关(或个人)馈赠土特产品、工业品和其他礼品。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廉洁奉公,自觉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9月22日    


关于在接待中不摆烟酒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指示精神,现将在接待中不摆烟酒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内部接待活动(包括会议)中,招待客饭时,不上各种白酒、进口酒和易拉罐饮料;

  二、不用公款购买香烟招待客人;

  三、接待外宾时,按外交部礼宾改革的有关规定,也不摆茅台等烈性酒和香烟。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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