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8]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国办发〔1988〕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接待中不摆烟酒等问题的通知》(见9月17日《人民日报》一版)转发给你们。这两个文件对于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你们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1988年9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
国办发〔198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指示精神,彻底纠正滥发钱物、铺张浪费之风,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在平日或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公款垫付和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违反者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到外地以低于当地规定的价格采购过年、过节用品。
三、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索要或无偿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严禁地方和部门的下属单位用公款向上级机关(或个人)馈赠土特产品、工业品和其他礼品。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廉洁奉公,自觉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9月22日
关于在接待中不摆烟酒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指示精神,现将在接待中不摆烟酒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内部接待活动(包括会议)中,招待客饭时,不上各种白酒、进口酒和易拉罐饮料;
二、不用公款购买香烟招待客人;
三、接待外宾时,按外交部礼宾改革的有关规定,也不摆茅台等烈性酒和香烟。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