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96号
市经委、市汽车工业联合公司: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试行章程》已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望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牵涉面广,关系复杂。作为改革试点单位的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要勇于开拓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公司体制,把我市汽车工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试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原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各直属厂为主组建,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作的经济联合体。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以搞活企业、发展行业、提高效益为宗旨,按专业化协作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推进横向联合,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保证实现“七五”计划,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专业化的具有先进水平的全国汽车工业生产基地之一。
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条 公司本着高起点、上水平、专业化、大批量的生产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和集中进行基本建设及重点技术改造,以实现2000年的发展战略为目标,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
第三条 公司是国家计划、基本建设、重点技术改造和财政上缴等任务的承接和组织执行单位,对完成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经济任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基本任务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政策法令,以“团结、合作、开拓、发展”的精神深入改革,振兴北京汽车工业,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
(2)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
(3)制订产品“三化”标准,组织新产品的开发和研制。
(4)筹集生产发展基金、确定投资方向、批准投资项目,统一信贷。
(5)对各厂之间的重大生产配套经济利益进行协调、对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进行监督保证。
(6)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管理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由参加联合公司的各企业法人代表和上级委派的代表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任期五年。董事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在董事会领导下,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政府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各处处长(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董事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公司发展的经营战略;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技术改造和建设方案;确定投资开发方向和规模;审查合资经营、技术引进、科技合作及合作生产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批准;协调与仲裁各成员厂之间发生的重大矛盾与经济纠纷;审议公司机构设置。
第六条 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提交需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议案。
(2)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3)领导与协调各成员厂的生产计划、协作配套、经营管理、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信息情报等项工作,处理各成员厂所提出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各项重大问题。
第三章 成员厂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承认本公司章程的有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参加本公司,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公司的成员单位。
第八条 公司成员厂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联合公司安排的任务的前提下,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并有权组织承接和自销产品。
(2)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发展规划、产品方向、专业化协作等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经济活动;根据各厂完成任务情况与经济成果,有按规定享受应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4)有权享受国家给予联合公司的各种经济优惠政策。
(5)有权优先使用公司的销售服务网点,推销本厂产品,并可以享受公司组织的有偿或无偿销售服务。
(6)有权获得公司所分配的产品开发与技术改造等优惠投资或贷款。
(7)各成员厂在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供应上遇有困难时,有权得到公司的调剂与支持。
(8)公司直接组织的科研、技术开发中心、技术经济情报中心、试验检测鉴定中心、咨询服务机构等,各成员厂均可享受优惠条件参加或利用。
(9)公司举办的人才培训中心,各成员厂可以享有优惠条件参加培训,或优先分配专业人才。
第九条 公司成员厂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报送各项计划、统计、财务报表。
(2)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公司安排的计划任务。接受公司对本厂生产任务、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3)服从公司的统一规划、生产布局、技术改造与专业化调整规划,服从公司的产品开发规划和产品“三化”,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与鉴定标准。各厂研制新产品,应严格按照新产品设计、试制、鉴定、定型程序办事。
(4)服从公司对各成员厂之间的重大生产调度与生产协作,共同保证完成全公司的生产任务。
(5)服从公司对各成员厂之间的零部件与工艺性协作的价格协调与仲裁。
第十条 成员厂如要求退出公司,须在半年前提出申请,对应清理的债务等处理完,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 参加公司的成员厂,在不违背公司发展规划和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或组织其它横向经济联合体,但需报请董事会批准。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批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