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124号
  2. [发布日期] 1985-10-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关于加强服务修理行业网点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关于加强服务修理行业网点管理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目前,我市服务修理行业及商业企业的其他行业,有的随意撤销、减少服务网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区、县,各有关局、总公司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加强对商业、服务修理行业的管理。当前,要抓紧对服务、修理、副食、饮食等行业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擅自关、停、并、转或联营出租营业用房的商业服务网点,要限期改正过来。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对现有服务修理行业网点的危险房屋,要尽量改建或修复,力争扩大。新建宿舍配套的网点要与宿舍建设同步进行,同时移交商业服务部门营业。建房单位不及时交付或商业服务部门挪作他用的,市、区(县)财贸部门可收回另作安排。

  一九八五年十月四日    


关于加强服务修理行业网点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最近,我们对本市服务修理行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的单位在“搞活经济”的名义下,撤销网点、改行转业、缩小营业面积、出租门面、“转轨变型”,减少了服务修理行业的网点,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兴办第三产业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并且随着城市人民生活的需要得到相应的发展。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因统建拆除或落实私房政策而减少的服务修理行业网点,均由统建部门或落实私房政策的单位,负责安排或提供相应的网点用房。

  二、严格执行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审批制度。服务修理行业网点的关、停、并、转,要由所在区、县饮食服务公司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区、县财办同意后,报请市财办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撤点、停业、转业或让房出租。

  三、服务修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业务。要对现已联营、合营的门店,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一次核对营业执照的自查,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与本行业无关的业务,要进行整顿;凡因联营、合营而影响服务修理业务的企业,要限期撤出联营、合营协议,恢复服务修理业务。

  四、服务修理行业一律不允许出租门店,或经营与本行业无关的业务;不允许经营销售其它副业商品挤占服务营业面积。凡需要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联营、合营,以及兼营有关商品,必须报请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营业执照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服务修理行业网点的经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和审批制度的关、停、并、转企业或新建的联营、合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不予注销、换发执照,银行也不予开户。对于擅自转行改业、扩大经营与本行业无关的企业,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要予以经济、行政处罚,违法的要按法律制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三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