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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139号
  2. [发布日期] 1985-12-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打击抢劫现金犯罪活动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本市连续发生犯罪分子抢劫货款、工资款等现金的案件。犯罪分子有的手持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抢;有的跟踪盯梢,在偏僻街巷暗算抢劫;有的在商店内窥视寻机,抢劫柜台上的货款。如今年一月七日下午,冶金出版社两名女会计在王府井工商银行东城区办事处提取现金后行经柏树胡同西口,被两名歹徒用木棍猛击头部,抢劫所提现金。七月二日中午,东城区东四四条居委会一位七十多岁的副主任,到东四工商银行分理处提取街道加工组的工资款一万一千元,途经东四四条胡同口时,被一歹徒用砖头砸伤头部,抢走提款。十月十二日上午,海淀区东升锅炉厂两名女会计从工商银行海淀办事处北太平庄服务所提取工资款二万四千余元,在返回单位途中,被一骑自行车的歹徒抢走。八月三十一日下午,西城区天源酱园售货员,将清点的营业款放入钱盒,一男青年乘售货员去厕所之机,抓走约五百元现款。同日晚,东城区京华百货商店售货员,将捆好的货款放入柜台抽屉后去接电话,被一男青年盗走约八百元。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东城区三友服装店售货员,将准备送交银行的一万元货款放在柜台上,却去与人聊天,货款全部被窃。

  这类犯罪活动,既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又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危害首都社会秩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而有些单位取送、保管现金的制度不健全,有些工作人员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不负责任,不注意防范,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各单位都要从上述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加强管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吸取教训,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安全大检查工作,认真查堵这方面的漏洞,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教育财会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发〔1985〕156号)中关于加强对现金、票证管理的规定,财会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专人看守;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两人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

  三、商业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营业时间内,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遵守纪律;货款钱柜,要放在柜台的安全位置,并应将零整货款分开存放;结帐、清点货款时,不要在柜台上进行打捆、整理等工作;售货员、收款员要加强对货款现金的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银行要加强对各单位取送现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送款的,要批评教育,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及时予以纠正。要加强银行营业厅的巡视工作,及时清理闲杂人员,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处理。

  五、公安部门要协助各单位做好保卫工作,组织力量对各单位前往银行取送现金的工作人员及商业部门中管理货款的有关人员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要加强对银行等重要单位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预谋抢劫的犯罪分子。

  六、今后发生此类案件,凡属于单位管理制度不严、安全措施不力、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必须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直至依法处理。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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