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全国高等学校在北京市计划招生一万五千二百六十九人,比去年计划招生减少五百九十七人,比去年实际录取数减少一千零一人。其中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在京招生六千六百一十四人,比去年减少一千零六十八人;北京市属院校计划招生八千六百五十五人,比去年增加四百七十一人。为做好一九八六年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研究和确定了本市今年的各项具体执行办法,现将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师范院校的招生。为了提高师范院校的新生质量,拟在几个师范院校进一步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并基本定向的招生办法,动员一部分各方面发展较好的学生报考师范院校,以补充中等普通教育的师资。
二、为了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师资的培养,中等专业学校可推荐德智体一贯优秀的应届毕业生报考对口的高等院校或专业,毕业后回到本中专学校任教。这部分学生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低十分录取。
三、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青年,经单位推荐,报考政法、财经、管理类各专业以及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教育管理等专业,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低十分录取。
四、自费生原则上在控制分数线上录取,特殊的经过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低三十分录取。
五、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报名、考试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北京市规定为每人三元。
六、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的领导。根据国家教委(86)教学字014号《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应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领导小组,并要健全其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人员可从教育部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以保证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七、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各中学都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录取等工作中杜绝徇私舞弊,纠正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违反各项招生规定的,要认真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