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9]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入冬以来,全市各自管房单位的冬季供暖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不断接到一些居民群众提出意见,反映有的未能按国家规定的起止日期供暖,有的采取间歇供暖方式,有的管理不善,设备失修失养,运行管理水平很低,致使住户室温偏低,影响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保证对居住在自管房单位房屋的广大居民正常供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搞好自管房单位的冬季供暖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冬季供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起到次年3月15日止,不得随意错后供暖或提前停暖。为保证11月15日开始正常供暖,各单位可根据设备情况提前点火调试。供暖期内要保证室温不低于16℃。各锅炉房、热力点都应实行昼夜24小时连续供暖,不得人为停炉、停泵。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锅炉、热力点设备和供暖管道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设备管网的检修必须在当年10月中旬以前完成。10月下旬要完成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11月上旬必须具备供暖条件。同时,要抓紧冬季供暖的煤炭储备工作。11月15日前,各锅炉房的煤炭储备要力争达到整个供暖期用煤量的70%以上。
三、各单位对司炉人员和热力点运行人员必须按国家各项规定进行岗位培训,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单位无能力进行培训的,司炉工可委托房管局负责培训,热力点运行人员可委托市公用局负责培训。
四、建立、健全供暖值班制度。各单位要向住户公布各个供暖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同时报所在区、县房管局供暖办公室,并做到供暖期间昼夜24小时有人值班,加强对锅炉房、热力点的巡视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及夜间的检查。值班人员对于住户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遇到因停电或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供暖的,要及时向住户说明情况。凡因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自管房的供暖工作要加强管理,全面负责,并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供暖工作,建立供暖工作负责制,层层负责,落实到人。
凡没有能力自管供暖工作的,应委托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六、全市的供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公用局、热力公司和市、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各自管房单位要接受上述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供暖工作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根据以上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切实搞好供暖工作。
198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