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5]49号
国务院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清理法规、规章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市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清理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和“北京市法规规章汇编”送上,请审核备案。
附:1、市法规中心《关于清理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
2、《北京市法规、规章汇编》两册
关于清理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各委、办、局对建国以来北京市政府颁布和批转的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按照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规定分类,初步确认:继续有效的法规、规章一百五十三件,需要修改的十九件,应该废止的一百零八件。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汇报于下。
一、清理工作概况
清理工作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开始,到一九八五年一月底基本结束。
一九五七年,市人民委员会对一九五六年以前的法规做过一次清理,保留下来的法规只有三十九件。这次清理,是在前一次清理的基础上,查阅了一九五七年以后的档案,从中查出了市人委、市革委、市政府颁布和转发的《决定》、《规定》、《条例》、《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以及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开列了目录,按照谁主管谁鉴别,谁发布谁复核的原则,两下两上进行了两次复核。
第一步,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处提出目录,分发给各委、办、局核对、补充、鉴别,以清理“左”的影响为指导思想,初审各项法规和文件是否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分别提出“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应该废止”的意见,而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组织有关委、办分口复核、筛选。
第二步,将复核意见返回主管委、办、局,再次斟酌,把鉴别结果和处理意见正式报市政府。最后,由办公厅组织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十名常务干事,成立审核小组,集中一段时间,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精神,逐件复核、筛选、确认,提出处理意见,列出有效、修改、废止的目录,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
这次清理工作,总的说比较慎重、比较细致,基本上没有遗漏,按国务院的要求完成了任务。
二、清理范围问题
清理范围问题,也就是什么算法规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规不健全,过去发布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之间的界限不明确。因此,清理工作首先遇到了什么算法规的问题。范围大了,对今后制定法规的规范化不利;范围小了,又怕遗漏。在第一步清理时,本着宁宽勿漏的原则,经过上下结合,查对补充,把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列入了清理范围,连同一九五七年保留下来的三十九件在内,共列出一个七百一十三件的目录。
国务院法规中心提出:法规、规章应具备四个特点:①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②它是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反复使用的,不只是一时一事有效的;③它的表现形式是条文化的;④它指明违反后带来的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具备这四个特点的,是正式法规、规章,必须清理。同时,又针对法制不健全的情况指出,凡符合前两个特点,不具备后两个特点的文件,都可以称为规范性文件,也在清理之列。根据上述解释和要求,我们再次鉴别,把清理范围缩小,把绝大部分非清理对象的文件排除了。
在最后复核认定是否继续有效的法规时,又考虑到,规范性文件中有一些原则部署多,行为规则少,有效无效难以截然分清,需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凡以行为规则为主、普遍适用、反复使用,现仍作为处理问题依据的,虽然不完全合乎法规、规章的要求,也保留下来,明确为继续有效;凡应该明令废止的,则只限于严格合乎正式法规、规章要求的,一些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的其他文件,都作为不具备法规特点的一般政府文件对待,不作废止与否的处理。
这样,开始查出来的七百一十三件,认为继续有效的法规、规章一百五十三件,认为需要修改的十九件,应明令废止的一百零八件,其余即不作处理了。
在应废止的一百零八件中:按时间分,一九六五年前的五十六件,占百分之五十二,十年动乱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二十八件,占百分之二十六,三中全会以后至一九八四年底的二十四件,占百分之二十二;按废止的原因分,过去曾明令废止过的七件,占百分之六,已有新法代替的六十件,占百分之五十六,过时失效的四十一件,占百分之三十八。
另外,市属各局还清出了本单位颁发的法规、规章二千六百一十一件,其中认为继续有效的一千三百二十五件,应废止的一千二百八十六件。
三、编纂法规汇编问题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清理结果应该:继续有效的汇编成册,以供使用;应当废止的开具目录,明令废止;需要修改的,提出意见,纳入立法计划,抓紧修改。最近,国务院法规中心又明确:有些法规内容有效,只是“文革”中的一些政治术语不妥,可作文字修改。根据这些要求,清理法规审核小组研究了汇编问题,并进行了编辑工作。
(一)将认定继续有效的一百五十三件法规、规章,编成《北京市法规、规章汇编》印发,重申有效,继续执行。
(二)近两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政府发布的,或人大常委会直接公布的法规因没有修改和废止的,均编入汇编,分别编入汇编中每一类的最前面。
(三)汇编中的法规规章题目,凡正式法规、规章,即以本法规、规章为题,在文尾注明发布机关和日期、文号;凡市政府批转主管单位制定的文件。名为《通告》、《布告》、《规定》、《意见》的,均以原名为题,文尾属名制定机关名称,并注明市政府批转日期、文号,如批转该文的通知内有实质性内容的,在文尾加以说明;凡市政府批转主管单位拟定的文件,原文题为《请示》、《报告》的,以市政府批转该文的通知为题,在通知后面附原请示、报告;凡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文件加补充规定的文件,只把市政府文件编入汇编,国务院的原件一律从略。
(四)文件中历史性的机关名称和领导人的姓名,一般保留,不作改动。
(五)凡报告或请示在导语中叙述的情况不必公开发表或文字冗长的予以适当删节。这一类共有五件。如《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导语中讲的许多学员情况和《关于加强汽油票和私人机动车用油管理的通知》所叙述的盗窃倒卖油票情况、数字等,作了删节。
(六)凡属于“文革”中的一些政治术语不妥的,均予删除或作个别文字修改。这一类共有九件。如:“两条路线斗争”,“基本路线为纲”,“华国锋为领袖……的大好形势”,“抓纲治国”等等都删除了,并不影响内容。
(七)个别条款内个别提法或文字明显不恰当的,也作了适当改动,不便修改的,则在条款后边加了注解。这一类共有七件。如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建议”,改为“四项指示”。“禁猪各民族”改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超计划用水的水费,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对此在条款之后注明:“实行利改税后按新规定列支”。在处理非法占地的文件中规定:社员自留地和平原社队的耕地,今后都不准改种果树。在这一条后注明:按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办。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不适合继续在卫生站工作的居民卫生员,需办理退养手续的,按居委会退养人员的规定办理。”因居委会只有生活补助,没有退养制度,属于立法时的失误,就这次清理,改为属于退养人员范围的“按有关退养人员的规定办理”。旅店管理办法,原不包括个体经营,也根据市长办公会的决定,在文尾加了注明。
(八)凡总的说有效,而有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较大修改的,都列入了“需要修改”的法规。为便于在修改前参照执行,把该法规、规章的目录编入汇编。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短,文件多,难免遗漏。如发现既未编入汇编又未明令废止的法规,凡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者,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继续执行,并在今年编纂年度法规汇编时补入。
北京市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