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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7〕3号
  2. [发布日期] 1987-01-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蔬菜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蔬菜产销体制中几个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蔬菜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蔬菜产销体制中几个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抓紧贯彻,认真落实,保证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蔬菜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蔬菜产销体制中几个问题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于1986年12月3日部署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工作以后,各有关方面提出了若干问题。经市蔬菜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几个主要问题,决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关于落实生产布局和货源安排。

  根据“立足本市,稳定提高近郊,大力发展远郊,充分发挥外埠优势”的方针和“以销定产,产稍大于销”的原则,1987年城近郊八个区按650万吃菜人口(包括100万流动人口),日人均吃菜水平1斤计算,社会需要总量23亿斤左右。蔬菜货源的三个层次和基地面积安排是:1、近郊四区和农场(一线)菜田面积要稳定在17万亩,商品菜15亿斤左右。2、远郊(二线)调市菜田面积发展到5万亩,进城商品菜3亿斤左右。3、外埠(三线)进京菜5亿斤左右。

  为保证三个层次货源的落实,对近郊四区和农场的菜田,按市安排计划每亩给予生产服务补贴100元。菜田档案建立核实后,凡达到计划面积数的先拨给一半,其余待秋菜播完后补齐。这项补贴,切块由产区政府和市农场局具体使用,负责保证菜田面积、正常生产、履行各类产销合同,其中70%用于乡、大队的服务体系,30%由区掌握,作为蔬菜生产安定基金,用于合同外滞销菜的保护。对近郊菜农的平价粮、煤供应与菜田面积挂钩的政策不变。菜田面积完不成计划的,粮、煤、生产服务补贴一起计算,按面积差额每亩250元,从区(农场局)的下半年的补贴额中扣回(口粮自给单位免扣粮食补贴)。

  对远郊按1987年市计划新发展的调市菜田,从市管菜田建设基金中,每亩拨给200元扶植费,不平均使用,有借有还,循环使用。远郊也要建立菜田档案,并按建立的档案进行核实。

  上述两项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市农业局主持制定下发。外埠货源由市、区菜蔬公司负责落实。

  按照上述货源安排,1987年近郊蔬菜生产要开始按市场需求积极调整结构。全市蔬菜信息性指导计划已由市蔬菜办公室、市农业局和市二商局协商拟定下发,供生产单位参考。

  二、关于建立新型的产销经济合同制。

  蔬菜合同必须由具有法人身份的产销双方自愿签订,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季节性的;可以是多品种的,也可以是单品种的。合同要体现市场供求关系。要逐步形成新型的,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把蔬菜的生产和流通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

  合同内容包括数量、品种、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价格。合同价格由产销双方、供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议定。可以随行就市;可以订一个基本价,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可以一价到底;也可以议定其它办法。

  合同类型原则上分为三种,第一种:产供销直挂合同,由产销(包括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集体伙食单位、大饭店等)双方签订,批发交易市场做合同的中间保证人,三方签字。一般在产地集散站现货成交。第二种:供销合同,由商店与批发经营部门签订。第三种:定购合同,由批发经营部门与生产单位(近、远、外)签订。对以上三种合同,国家掌握的批发交易市场,要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一手托两家(买卖双方),结合运用国家给予的经济手段来保证其实现。在履行这三种合同时,各方面的责任是:生产单位要按照数量、品种、时间完成交货任务;批发经营部门和零售单位,用菜单位要保证收购,按合理价格成交。无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违约处理办法由各方议定写入合同。批发交易市场对产供销执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要负责协调,价格有争议时给予仲裁。

  批发交易市场运用国家财政补贴,负责:1、对经过批发交易市场与国营商业单位,集体伙食单位等签订随行就市价格合同的农业生产单位,合同内蔬菜滞销时给予保护价。保护价水平按市公司1984年同期牌价的中等价为最高保护价,最低价为最低保护价,按质论价。2、对通过批发交易市场签订合同的零售单位,在执行限价出现倒挂时给予补贴。

  1987年全市社会总量安排23亿斤,国营(包括集体)商业系统的供应量不少于16亿斤,其中通过合同定购的不少于14亿斤(近郊9亿斤左右,远郊2亿斤左右,外埠3亿斤左右),并用上述三种合同形式稳定下来。产销双方合同可先与原挂钩单位协商签订,也可按自愿原则调整对象,合同要求在1987年1月20日前订完。

  三、关于进一步放开和理顺价格。

  蔬菜改革展开后,收购价格全部放开,执行合同议定价格或随行就市,认真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根据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生产成本变化,1987年国营商业收购本市郊区蔬菜的价格年水平掌握在比1986年提高25%左右。零售价格要在总水平基本平稳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一般情况下,仍按现行收批零差率执行,在必要时对主要品种执行全市零售企业统一限价的政策。限价总量预计10亿斤左右,约占国营商业供应量的60%。为了确保全年全市蔬菜价格指数上升率不突破10%的控制目标,国营商业要担负平抑市场菜价的作用。限价品种零售牌价的提价指数,全年平均掌握在比1986年增长7%左右,最多不超过8%,具体价格安排由市二商局授权市菜蔬公司掌握。限价以外品种的零售价格不高于集贸市场价格。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的使用和管理。

  1986年市财政对蔬菜的经济补贴共12667万元(包括商业补贴9500万元,农业补贴3167万元),1987年仍按这个指标安排,使用和管理原则是:切块负责,统分结合,宏观管好,微观搞活,保证蔬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意见如下:

  1、近郊生产服务补贴1700万元。年初由市农业局视菜田档案建立进度提出意见,由市财政局先按一半下拨给区(局)。

  2、对市、区国营菜蔬公司系统补贴8000万元,由市二商局分配到各公司。其中,经营服务补贴4000万元,与完成计划供应量、实现均衡供应、经营品种等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挂钩,年初一次拨到区财政局,由市、区公司掌握使用,超亏不补;完成责任指标的,减亏部分市、区二八分成;完不成的,按规定扣回交市。给予政策补贴4000 万元,与执行购销政策、价格政策挂钩,年初一次拨到区财政局,按季预拨给区公司。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二商局拟定。

  3、其余2967万元,由主管蔬菜产销工作的副市长直接掌握,作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基金。

  上述各项补贴都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任何人不得挪用,不得挥霍浪费。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负责监督。

  五、关于对经营蔬菜的税收政策。

  蔬菜零售门店实行租赁后,1987年继续执行1986年对蔬菜零售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鼓励搞活蔬菜流通,对全市各类零售企业主营或兼营蔬菜的部分也给予同样的优惠待遇。国营商业系统(包括副食系统)的税收优惠所得,主要用于平抑菜价,纳入经营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办法,与蔬菜财政补贴捆在一起使用。

  六、关于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布局和建设。

  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布局,要随着蔬菜产销的进一步放开搞活,按商品的合理流向逐步确定,不要盲目投资建设,以免土地、财力的浪费。目前,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八个区都要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的设施,因陋就简,设一个蔬菜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下设若干个批发交易站,同时把农业大队的集散站普遍建立起来,逐步纳入批发交易市场体系,使批发交易市场逐步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管理系统。批发交易市场承担的组织合同签订、汇集资料、发布产销信息、运用补贴、平抑价格等任务是代表国家执行管理职能,因此要与其他经营性业务在经济上分开核算,可单设批发经理部。农业集散站在流通领域中要同时发挥为履行合同和多渠道流通服务的双重功能,可以经营合同外蔬菜的批发和零售。对菜农自销蔬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1987年由市里抓紧建设成寿寺、和平里、西铁营、阜成门等四个不同功能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与和平里蔬菜专用线。西铁营以经营小品种、高档菜和出口菜为主;阜成门;成寿寺主营外埠大宗货源;和平里建成蔬菜专用铁路线,成为南菜北运的集散中心。

  七、关于国营商业系统的配套改革。

  1、对零售菜店实行承包、租赁或拍卖,调动职工积极性。各菜店在保证完成蔬菜供应任务(原则上以区为单位保人日7两菜)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副食品等多种经营。零售网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2、零售菜店综合毛利率、收批差率、批零差率等水平,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综合毛利率不超过30%、收批差率不超过10%、综合批零差率不超过40%,继续参照八个档次掌握)。

  3、为配合蔬菜零售门店的改革,市、区菜蔬公司所属的管理部门、批发经营部门、冷库、车队等直属企业,也要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对长期亏损的企业要限期扭亏为盈,实行减亏分成。在保证做好为零售门店服务,为市场蔬菜供应服务的前提下,允许挖掘设备潜力,为社会服务。市、区菜蔬公司都要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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