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外办、市经贸委和市科委关于贯彻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今年我市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用汇指标要在1988 年的基础上压缩15%至20%。为此,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负责在我市1988年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用汇总额的基础上,编制1989年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用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每季度要将我市出国团组用汇审批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市外办、市经贸委和市科委三个外事归口部门要根据《措施》中的规定,在1988年实际批准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人数的基础上,分别制定1989年压缩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人数计划,并认真执行,努力实现今年的出国人数在1988年实际派出人数的基数上压缩15%至20%(其中赴港澳地区人数在1988年实际派出人数的基数上压缩20%至30%)。
(三)为切实避免重复考察、重复派遣,同时能充分利用出访团组的成果,各外事归口部门要认真执行按业务分类归口审批的原则,并分别建立出访团组档案资料库。为改变目前在审理出国事项时,因缺乏详细、具体的审批细则,而出现宽严难循的状况,由各外事归口部门分别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归口审核事项的审批工作细则。在细则中要针对不同任务的团组,提出具体的在外停留期限、人数限制和人员构成的规定。
审批工作细则要向有派出任务的局级单位公布,以增加出国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下监督。并要不定期地将派遣出国工作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以达到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目的。
(四)各局级派出人员单位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中发〔1985〕10号、中办发〔1986〕3号、中发〔1987〕21号、京政发〔1985〕129号、京办发〔1988〕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市外事归口部门制定的审批工作细则把好初审关,对不该派出的团组坚决不批,不能将矛盾上交。在申报出国任务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手续,不得越级报批。
(五)市外事归口部门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出国任务的申请件,可不予受理。我市属单位接受中央单位、全国性总公司或外省市下达的出国任务派人出国,均须征得市外事归口部门同意,并在市外办申办护照。否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不予批汇。
(六)各局级派出人员单位要指定业务部门切实抓好每个出国团组的外事纪律教育、保密教育和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教育,使出国人员知道哪些事可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钱可花,哪些钱不能花,并且在回国后要认真做好出访总结,于一个月内送交市外事归口部门。
(七)出访团组在回国后,半个月内必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结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去结汇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有权暂停受理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批汇业务。
(八)市公安局、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港澳游”和使用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管理。禁止通过“港澳游”和使用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派人到港澳地区进行公务活动。如有出具假证明,利用上述渠道派人前往港澳地区进行公务活动的,要追究该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九)坚决压缩党政机关干部出国人数。今后基层单位派团组出国,凡业务上与上级单位无直接联系和特殊需要,党政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挤占出国名额。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8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