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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118号
  2. [发布日期] 1988-1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各级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我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工作已基本完成,市政府决定撤销各级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对因各种复杂原因,尚未彻底解决的一些遗留问题,仍需继续做好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落实查抄财务政策办公室撤销后,各单位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继续办理落实查抄财物政策的遗留问题。今后如有人对“文革”中被查抄财物提出有据可查的问题,都必须按中央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处理。

  二、各级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撤销后,区、县、局、总公司和高等院校继续办理遗留问题的文件,加盖办公室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

  三、市工商银行将尚未发还的查抄财物全部移交市财政局,财政局要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核实移交帐目,办理审批、拨付款项等有关手续。工商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四、市工商银行移交市财政局的查抄财物退还办法是:个人或单位在“文革”期间直接上交到银行的,由被抄人现所在单位持原始单据(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到市财政局核实办理退还手续;各部门混户上交银行的,属于区、县的由区、县按混户上交财物的处理办法解决,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仍按1985年4月11日京落查字第1号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今后被抄人提出新的问题,由被抄人现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按政策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调查中凡涉及的部门都应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或拖着不办。

  六、各单位落实查抄财物的档案要长期保管,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单位之间借阅有关查抄档案,必须持局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由负责人签署,个人不得借阅。

  七、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撤销后,各单位需要向市里请示报告的事项,请直报市政府办公厅。

  198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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