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8]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我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工作已基本完成,市政府决定撤销各级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对因各种复杂原因,尚未彻底解决的一些遗留问题,仍需继续做好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落实查抄财务政策办公室撤销后,各单位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继续办理落实查抄财物政策的遗留问题。今后如有人对“文革”中被查抄财物提出有据可查的问题,都必须按中央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处理。
二、各级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撤销后,区、县、局、总公司和高等院校继续办理遗留问题的文件,加盖办公室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署。
三、市工商银行将尚未发还的查抄财物全部移交市财政局,财政局要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核实移交帐目,办理审批、拨付款项等有关手续。工商银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四、市工商银行移交市财政局的查抄财物退还办法是:个人或单位在“文革”期间直接上交到银行的,由被抄人现所在单位持原始单据(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到市财政局核实办理退还手续;各部门混户上交银行的,属于区、县的由区、县按混户上交财物的处理办法解决,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仍按1985年4月11日京落查字第1号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今后被抄人提出新的问题,由被抄人现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按政策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调查中凡涉及的部门都应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或拖着不办。
六、各单位落实查抄财物的档案要长期保管,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单位之间借阅有关查抄档案,必须持局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由负责人签署,个人不得借阅。
七、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撤销后,各单位需要向市里请示报告的事项,请直报市政府办公厅。
198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