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8]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近年来,市政府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管理工作进行了多次整顿,并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液化石油气按户定量供应,使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管理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有不少单位不顾资源情况,盲目选用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设备和器具,因没有用气指标,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和业务活动,造成很大经济损失。鉴于我市液化石油气资源十分紧张,供应能力严重不足,为杜绝上述情况的继续发生,保证现有用户的正常使用,市政府决定,今后在本市不再发展液化石油气新用户,并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北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购置设备、器具的(包括中外合资和国外引进项目),均不得选用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或原料。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一律不得批准。
二、在具备使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的地区,原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都要限期将其设施、设备和器具,改为使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
三、凡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或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方案,应予修改;正在建设或安装设备、器具(包括国外引进)的,应立即停止。否则,项目建成后,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部门也一律不予供气。
四、各区、县、局、总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乡镇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并将检查、清理情况于12月底之前报告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五、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市有关部门一律不再受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申请。
特此通知。
198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