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8]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市政府要求各级干部自觉遵守金融市场有关管理制度,抵制场外私下交易活动。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搞好市场管理和宣传工作,及时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88年6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
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财政、金融体制改革,搞活国库券的流通,提高国库券的声誉,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确定我市为第二批开展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工作的城市。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国库券转让范围及转让对象
试点期间,允许上市转让的国库券,限于1985年和1986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其中金融机构贴现、抵押和单位持有罚没、退赔的个人国库券暂不上市,个人持有的千元以上的国库券收据暂不上市。
个人、保险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可以到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自由买卖允许上市的国库券。买卖数额不限,但个人购买应予优先。
个人买卖国库券面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证明信。
二、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
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一步暂限于市证券公司和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城、近郊区代办处以及城市信用社。第二步再扩大到其它区县。上述经营转让国库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主管银行报市人民银行核准。凡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办。
三、国库券转让方式
1、自营买卖。即由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用自己的资金,按当日挂牌价格,向国库券出售人买进或向购买人卖出国库券。买卖差价最高不得超过交易国库券面值的1.5%。
2、代理买卖。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受客户委托,按客户提出的价格、数额、品种和交易期限,代其买卖国库券。成交后,向买卖双方各收取面额3‰的手续费,最低起点各为一元。
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实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分帐管理。办理自营业务的,需有一定的营运资金,资金自求平衡。
四、国库券转让价格的制定
国库券自营买入价格,不低于面值。购买二手国库券年单利收益率,1985年国库券不高于14%,1986年国库券不高于15%,随行就市,及时调整。
国库券转让的开市价格,由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各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过试点,可根据市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价格上下浮动1%。
五、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
国库券转让,必须在经批准的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双方不得直接进行私下交易;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转让业务的,视同场外私下非法交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银行,要协助市人民银行和市财政局管好国库券转让市场,对私下交易、非法倒卖国库券者,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87)财综字第73号〕和《北京市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7〕108号),除没收其全部国库券及违法收入外,另按没收的国库券面值处以50%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附:
北京市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健民(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张恩澍(市计委副主任)
卢学勇(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高学增(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 刘长义(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克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何恒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
杨守成(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玉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总
经理)
姚 钿(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韩志义(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刘全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总稽核)
办公室主任:刘全柱(兼)
副主任:刘天祥
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金管处,电话:3012115 301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