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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92号
  2. [发布日期] 1988-08-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再接再厉,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查禁这类丑恶现象,狠狠打击犯罪分子,并把这项工作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

  1988年8月31日    


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


市政府:

  当前,本市卖淫、嫖娼活动有发展蔓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1986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490名,比1985年增加2.3倍;1987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385名。今年以来,通过调查摸底,又发现卖淫活动线索254件,实际情况比掌握的数字还要严重得多。值得注意的动向是:(1)卖淫妇女向低龄化趋势发展。1987年以来,在查获的卖淫妇女中,17岁以下少女32名,占查获总人数的13%,最小的只有14岁。(2)结伙卖淫突出。仅1987年就查获团伙卖淫的22起,占查获团伙总数的18%。(3)卖淫活动趋于公开化。有些卖淫妇女在公共场所勾引嫖客,讨价还价。(4)卖淫、嫖娼活动增多,导致性病蔓延。据市性病防治中心及有关医院的不完全统计,自1986年以来,已发现性病患者572名。

  通过调查分析,现在卖淫妇女绝大多数是贪图物质享受,追求腐朽的寄生生活。嫖客除外国人和港澳人员外,主要是从事商业的公司经理、业务员、采购员、个体工商者、出租汽车司机等。有些饭店、宾馆、旅馆、私人出租房屋和出租汽车行业疏于管理,存在漏洞,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方便。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查禁、取缔这种丑恶现象。我们拟结合整治危害改革的违法活动的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整顿重点和打击取缔对象

  整顿重点,是卖淫妇女和嫖客易于活动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私人出租房屋、个体饭馆、发廊(屋)、公园、舞厅、咖啡厅、音乐茶座、车站、保姆市场、出租汽车行业,以及使馆区、外交公寓、友谊商店和有外国留学生的大专院校周围。

  打击取缔对象,是教唆、胁迫、引诱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容留妇女卖淫的窝主;为他人尤其是为外国人、港澳人员拉皮条的犯罪分子;卖淫妇女和嫖客;群奸群宿或进行流氓淫乱活动、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强查禁、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 志主抓这项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协调和指导查禁工作的开展,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增请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旅游局、饮食服务总公司、旅店公司、文化局、卫生局,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同志参加。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经常性的查禁、取缔工作。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三、搞好摸底调查

  公安机关要结合户口管理、治安管理等工作,对已掌握的有卖淫、嫖娼活动的线索进行摸底调查,并组织力量认真进行处理。

  重点要摸清五种情况:(1)有工不做、有学不上,经济来源不明,有卖淫嫌疑的;(2)经常出入宾馆、饭店、舞厅等场所,有卖淫嫌疑的;(3)经常与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来往,有卖淫嫌疑的;(4)经常往返广州、深圳,有卖淫或组织卖淫活动嫌疑的;(5)单身独居或租住私房,有卖淫或容留卖淫可疑的。

  四、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

  对外国人经常涉足的地区,风景游览区、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干警、治安联防队员、治保积极分子,加强治安巡逻和清查收容工作,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舞厅、咖啡厅、私人出租房屋及出租汽车的管理,严格按照各项规章,认真落实门卫、会客制度,绝不容许卖淫、嫖娼和拉皮条等现象存在。对发现卖淫、嫖娼活动知情不举、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多次容留妇女卖淫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查封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对单位和经理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涉外服务机关要加强对我方在外国或在港澳驻京机构(含商社)工作的雇员的管理。有外国留学生的大专院校,要加强对留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门卫、会客及留宿制度,发现有嫖娼活动的或卖淫可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个体餐馆、发廊、旅店的管理,对以色情招揽顾客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查处。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私人出租房屋的管理,一经发现有卖淫、嫖娼活动的,对房主要给予行政处罚,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五、加强宣传教育,搞好综合治理

  市公安局要会同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宣传教育材料,向群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进行“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自”(自尊、自爱、自重、自强)教育。

  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敦促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坦白交代,揭发检举,悔过自新。

  六、依法严厉惩处卖淫、嫖娼人员

  对强迫妇女卖淫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窝主、皮条客,要根据《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有关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卖淫、嫖娼屡教不改,聚众进行卖淫、嫖娼,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容留妇女和他人卖淫、嫖娼,危害他人健康,构成流氓犯罪的,按流氓罪惩处;对嫖宿不满14岁少女的,按强奸罪惩处。对曾被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过,或向外国人及其他入境人员卖淫的,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外地流窜来京的卖淫、嫖娼人员,够劳动教养的,送其当地执行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送收容教育所,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党政干部、职工,要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严肃处理。对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人员,要立即强令出境,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查获出的卖淫、嫖娼人员,及向外国人和其他入境人员卖淫的妇女、嫖客,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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