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恢复周末卫生日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恢复周末卫生日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推动群众性卫生工作的开展,改善我市卫生面貌,建议恢复周末卫生日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都要在每周星期六下午,集中搞一次内部卫生,同时,每月要利用一个周末卫生日,参加附近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劳动。
二、各企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和所在地区卫生清扫和整治环境的劳动。
三、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都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爱委会(或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具体负责周末卫生日制度的落实,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四、各级政府及爱委会(或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推动周末卫生日制度,使之成为广大干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自觉行动,长期坚持下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198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