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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65号
  2. [发布日期] 1985-05-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放宽乡镇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65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林办公室,市税务局、乡镇企业管理局:

  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放宽乡镇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放宽乡镇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请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为了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产品的转化利用,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从一九八五年起,进一步放宽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若干政策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税成本工资和计提各项基金的问题

  1、计税成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返队工资、副食品补贴等各种补贴和各种工资性奖金。对独立核算的建筑、装卸、开矿(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锻铸、砖瓦、砂石企业的职工月计税成本工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元;其他行业的月计税成本工资最高不超过九十元。

  职工在法定节日的加班工资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加班的加班工资,均准予在税前列支。

  2、对贡献大、经济效益显著的聘请科技、管理人员和有技术专长的退休工人的工资报酬(从事技术的实职人员),可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列支。

  3、职工福利基金、教育经费、企业基金,按本行业人月计税成本工资额扣除十五元(奖金和副食品补贴)后的工资总额计提。其提取比例:福利基金百分之十一;教育经费百分之一点五;企业基金百分之五。

  企业基金提取考核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两项指标。乡镇集体企业全面完成两项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五提取;没有全面完成两项计划指标的,只完成实现利润一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提取;只完成销售收入一项计划指标的,不得提取企业基金。

  4、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并应按单项折旧办法计算提取。

  二、对乡镇集体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税前列支。

  三、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使用银行专项技措贷款,更新改造原有设备,可以比照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归还贷款的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百分之六十。

  四、对革命老根据地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从事开矿的乡镇集体企业,分别按应纳工商所得税额给予减征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四十的优惠照顾。其优惠照顾期限可延长到一九八七年底。

  五、对从事饮食、服务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修理,以及服装零活加工的乡镇集体企业,可按应纳工商所得税额给予减征百分之四十的照顾。

  六、关于乡镇集体企业免税问题

  1、对下列乡镇集体企业的所得收入,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照顾。

  ①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车马挽具、农机具修理、掌业所得收入;

  ②拖拉机站、排灌站、扬水站、打井队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所得收入,以及农、林、牧场的所得利润收入;

  ③农产品初加工(轧花、碾米、磨面等)和荆、柳、苇、草(包括农作物秸秆)编织品的所得收入;

  ④经营小水电站的所得收入。

  2、关于新办乡镇集体企业免税问题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给予一至三年的免税照顾。

  ①对新建的冷库、仓库和新开办的饲料工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

  ②对新开办专门生产豆制品、糖制小食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儿童食品、小糕点、酱菜、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等乡镇集体企业,从投产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后,在一九九○年以前,再给予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③对生产本市没有的并列入市科委、经委的新产品,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

  ④其他新办企业可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⑤以上新办企业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继续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各项减税、免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减免的税款,应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批准减免工商所得税的乡镇集体企业,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减免税照顾,不得享受“双重”减免税照顾。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搞好征收管理,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法骗取的减免税,除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外,并应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的规定,凡与本文抵触的,一律以此为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人民政府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税务局研究办理。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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